上海海关关于上海新浩艺手套帽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 “VW及图形”等商标专用权的滤清器等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关知字〔2019〕第1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关知字〔2019〕第118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上海新浩艺手套帽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122211178
法定代表人:陈皞
住址/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450号13B室
当事人委托上海岚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厄瓜多尔一批减震器等货物(报关单号:223120190003593219)。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VW及图形”商标的滤清器260个、锁20把、汽车电喷装置11个、皮带60根,标有“VW及图形”商标和“四环(图形)”商标的滤清器100个、传感器200个、方向机2个、点火变压器30个,标有“VW及图形”商标、“四环(图形)”商标、“SKODA”商标的滤清器380个,标有“VW AG”商标的三角臂40个、点火线圈100个、轮胎螺丝500个,标有“VW及图形”商标、“四环(图形)”商标、“NGK”商标的火花塞400个,标有“LEMFORDER”商标的球头320个,合计价值3989。22美元。对于上述货物,“VW及图形”和“VW AG”商标权利人大众汽车股份公司、“NGK”商标权利人日本特殊陶业株式会社、“LEMFORDER”商标权利人采埃孚股份公司、“SKODA”商标权利人斯柯达汽车股份公司、“四环(图形)”商标权利人奥迪股份公司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滤清器、锁、汽车电喷装置、皮带上使用的“VW及图形”商标,滤清器、传感器、方向机、点火变压器上使用的“VW及图形”商标和“四环(图形)”商标,滤清器上使用的“VW及图形”商标、“四环(图形)”商标、“SKODA”商标,三角臂、点火线圈、轮胎螺丝上使用的“VW AG”商标,火花塞上使用的“VW及图形”商标、“四环(图形)”商标、“NGK”商标,球头上使用的“LEMFORDER”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VW及图形”商标、“VW AG”商标、“四环(图形)”商标、“NGK”商标、“SKODA”商标、“LEMFORDER”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VW及图形”商标的滤清器260个、锁20把、汽车电喷装置11个、皮带60根,标有“VW及图形”商标和“四环(图形)”商标的滤清器100个、传感器200个、方向机2个、点火变压器30个,标有“VW及图形”商标、“四环(图形)”商标、“SKODA”商标的滤清器380个,标有“VW AG”商标的三角臂40个、点火线圈100个、轮胎螺丝500个,标有“VW及图形”商标、“四环(图形)”商标、“NGK”商标的火花塞400个,标有“LEMFORDER”商标的球头320个并处以罚款人民币8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