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书本夹带“黄色书籍“构成何罪?
2017年初,被告人王某1主动联系何某(另案处理)等限制级漫画书销售商,经通谋决定由被告人王某1安排进口T地区正规书籍并在其中夹藏限制级书籍走私入境,由相关销售商向王某1支付运费,书籍入境后由王某1安排物流送达货主用于销售牟利。
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1多次委托Z公司作为消费使用单位,委托Z公司作为代理进口单位,并由Z公司向上海市C局申请出版物进口备案,后将何某等货主在T地区采购的限制级漫画书夹藏在备案的书籍中向海关瞒报进口入境。期间,被告人王某1共计收取运费人民币300余万元。
2021年11月25日至30日,南昌A局从何某位于N市H区和Q区的仓库内查获并扣押大量疑似淫秽书籍,经侦查发现被告人王某1有重大走私作案嫌疑,遂将线索移送上海B局。上海B局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侦查,并于同日派员至王某1住所将其抓获归案。
争议焦点:进口书本夹带“黄色书籍“构成何罪?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一、相关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2、《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不满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不满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五倍,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争议焦点解析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属故意犯罪,而且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所谓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出卖、出租、放映或通过其他方式而获取钱财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所谓以传播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不仅是为了自用而是意图在社会上发行扩散。行为人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为个人使用,夹带少量淫秽物品出入境,即使其走私淫秽物品出于故意,也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是淫秽物品而运输、携带或者邮寄其进出境的,由于他不具有走私淫秽物品的故意,则不能认为其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为了自用、赠友、受他人委托代买而携带、夹带少量淫秽物品入境的,因其没有牟利或传播的目的一般也不宜以犯罪认定,而是走私淫秽物品的一般违法行为。
本案中,等限制级漫画书销售商,经通谋决定由被告人王某1安排进口T地区正规书籍并在其中夹藏限制级书籍走私入境牟利的行为,符合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最终判王某1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