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自首的效果是否可以及于直接责任人员
2017年6月至12月间,被告单位A公司在出口废钢铁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韩某为降低经营成本,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仍决定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出口货物,并指令被告人江某制作虚假低价报关单证,提供给代理公司用于向海关申报出口涉案货物。经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核定,被告单位A公司采用上述方式申报出口货物共计49票,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249,041.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8年2月28日,S海关稽查处至被告单位A公司开展调查时,被告人韩某、江某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涉案出口货物真实发票等材料,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同年3月28日、30日,被告单位A公司共向侦查机关缴纳暂扣款100万元。
争议焦点:单位自首的效果是否可以及于直接责任人员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一、相关条文
1.《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办理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认定单位自首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单位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为自首,但对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人员,不以自首论。
二、争议焦点分析
首先要确定一个自首行为属于单位行为的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真实地反映了单位的意志。是否使用单位名义进行自首并不构成决定因素;重点在于自首的人是否有权代表单位,并且其行为是否与单位的行为保持一致。如果是由犯罪单位的主管人员自首,通常可认为是代表单位的意愿。此时,是否明确以单位名义自首并非必要条件。同样,如果是由犯罪单位的其他责任人自首,或者由单位授权他人代为自首,并且这些行为得到了单位的认可,则也可以被视为代表单位的意志。在这两种情况下,不论自首时是否以单位名义,其实质都等同于单位自首。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单位自首情形:
第一,当单位犯罪发生后,如果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被授权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单位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单位自首。同样,其他参与单位犯罪的人如果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将被认定为自首。但如果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拒绝到案或到案后未能如实交代罪行,则不应认定为自首。此外,我们认为,对于有权代表单位自首的范围不应该过于严格限制。单位可以通过集体决策来决定自首,这时既可以由单位全体成员投案,也可以由单位委托的成员(包括单位内部成员或外部人士如律师)代为投案;如果单位的负责人单独作出自首决定,该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也可以代表单位自动投案。
第二,如果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先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负责人投案,并且主管人员或负责人到案后也能够如实交代罪行,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单位自首。反之,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负责人未到案或到案后未能如实交代罪行,则只能认定已自动投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自首。
第三,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负责人先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投案,并且能够如实交代罪行,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到案或到案后未能如实交代,则单位应被视为自首,投案的主管人员或负责人也应认定为自首,但其他未如实交代的直接责任人员不能认定为自首。
第四,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主动投案,并且在侦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但在庭审阶段均翻供,则单位和个人均不成立自首。如果只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翻供,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翻供,则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成立自首,但其他未翻供的直接责任人员仍可视为自首。如果只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翻供,则不影响对单位自首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认定。
第五,如果直接责任人员未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知情的情况下实施单位犯罪,并且该直接责任人员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则单位和个人均应认定为自首。如果该直接责任人员后来翻供,则个人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只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则不影响对单位自首的认定。
如果认定单位自首后,其他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能够被认定为自首呢?答案是可以的。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认定单位自首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单位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为自首。
本案中A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主动提供涉案出口货物真实发票等材料,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此时已经可以认定A公司构成单位自首。若A公司还有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要他们到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则单位自首的效力可以自动及于他们身上,皆可视为有个人自首情节。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