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绕关走私中的“合法证明”如何判断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王某1召集被告人黄某1,驾驶虚假船名“Y”船舶,从F市S区水域出发,前往H市水域,在一艘趸船上过驳冻品并以绕关方式运输入境,于18日返航至F市S区A码头停泊。同日21时许,S缉私分局民警在查缉当场抓获了企图逃跑的黄某1,并查获了船上无合法证明的冻鸡爪、冻猪前脚、冻猪肚等冻品共计126.244吨。王某1跳船并翻越码头围栏,逃离了现场。
同年7月9日,被告人王某1到S缉私分局投案。
争议焦点:海上绕关走私中的“合法证明”如何判断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本案中,法院裁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黄某1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驾驶虚假船名的船舶,从境外装载没有合法证明的冻品,以绕关方式运输入境,其中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冻品24.57吨,走私非疫区冻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均已分别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如何判断所谓的“合法证明”呢?海关总署针对合法证明的有效性提出了三个关键点:
第一,当事人仅能以其当时携带并提交给海关查验的所有证明材料作为有效依据;事后补充提供的任何“证明材料”均不具备法律效力。第二,证明材料必须准确反映实际情况,即其内容需要与货物的实际状况、启运港口以及运输路线完全一致,所有记录必须相符,才能作为合法性证明。第三,运单、载货清单以及海关监管簿中关于货物或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重量的填写必须真实可靠;如果这些信息存在不实之处,则这些文件被视为无效,即不具备“合法证明”的地位。
个人主张,在评估上述三点意见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无合法证明”的界定:“无合法证明”的范畴应严格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来确定,海关无权自行扩大或缩小这一定义。根据《刑法》第155条第2项的规定,“没有合法证明”应当指缺乏能够证明海上运输、收购或销售行为合法性的证据。证明这些行为合法所需的“合法证明”材料应当是事先由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并且已经公开宣布,不得随意解释。例如,《关于严格查禁非法运输、储存、买卖成品油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运输、储存或买卖成品油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持有合法、齐全的经营手续。如果没有这项通知,执法机构就不能将“合法证明”的范围随意扩展至“合法、齐全的经营手续”。
其次,“合法证明”材料的缺失:并非所有“合法证明”材料的缺失都可以直接认定为“没有合法证明”。尽管这类材料种类繁多,但在判断是否存在合法证明时,各种材料的作用并不相同。有些材料的缺失可以直接导致“没有合法证明”的认定,而有些则不然。例如,虽然许可证、商业合同和发票是从事海上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的船舶应持有的文件,但单纯缺少其中的某些文件,并不能直接认定为“没有合法证明”。这是因为,缺少某些文件可能只是因为遗忘、丢失或其他合理原因,而非故意规避法律规定。因此,在向海关申报时能够提供相关单据的情况也是存在的。简而言之,对于海上运输所需单证的要求不应与向海关申报时的要求一样严格。
再次,合法性证明的存在:只要有足够的材料证明行为的合法性,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没有合法证明”。判断海上运输、收购、贩卖行为是否合法主要围绕三个方面进行:运输工具是否有资格进入特定水域航行或停泊;航行路线或停泊地点是否与船载货物的提单、运单、航海日志等文件中的目的地、途经地或出发地相匹配;船载货物是否与舱单、载货清单中所列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和重量明显不符。而分析纳入“合法证明”范围内的材料后,可以得出两个结论:每种“合法证明”材料至少能证明上述三个方面之一;有些合法证明材料的功能是重叠的,即它们都服务于证明上述某一个方面。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