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31日,当事人A公司委托B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棉布,申报商品编号:5208320092,申报规格:0|1|机织|染色|平纹|100%棉|每平方米克重:126g/m2|无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申报数量:76942米(17456.28千克),申报单价:2.2美元,申报总价:169272.4美元。
经查验,实际货物为:1、针织布,商品编号:6006310000,规格:漂白|100%涤纶|幅宽1.5米|每平方米110克,数量:20742米,净重:3442.57千克;2、针织布,商品编号:6001920000,规格:染色起绒|100%涤纶|幅宽1.6米|每平方米160克,数量:3696米,净重:921.33千克;3、针织布,商品编号:6006320000,规格:染色|100%涤纶|幅宽1.6米|每平方米200克,数量:41019米,净重:13092.38千克。
争议焦点:将针织布申报为棉布造成归类不实
海关归类律师张严锋提示:
当事人将涉案货品归入品目52.08(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所申报的规格为:0|1|机织|染色|平纹|100%棉|每平方米克重:126g/m2|无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然而经海关查验,涉案货物规格分别为:漂白|100%涤纶|幅宽1.5米|每平方米110克、染色起绒|100%涤纶|幅宽1.6米|每平方米160克、染色|100%涤纶|幅宽1.6米|每平方米200克,皆为100%涤纶,因此不能归入品目52.08项下,因为本品目包括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的棉机织物,涉案货品不满足要求。
根据《税则》第六十章章注,所包括的纺织物,其生产方式不同于以经纱和纬纱交织而成的机织物,而是通过一系列相互串联的线圈制成的。这些货品大体上包括:一、针织物(纬编针织物及经编针织物); 二、钩编织物,由手工通过钩针把一根连续长线钩成一系列的线圈,线圈与线圈相穿,按照线圈的不同编组方式而形成的素色织物或者具有紧密或透孔结构图案的装饰性织物。某些透孔织物是由一连串呈四方形、六角形或其他装饰性花纹形状的线圈所组成。
因此,二者区别在于生产方式的不同。
针织绒类织物 | 长毛绒 | 6001100010~6001100090 |
毛圈绒 | 6001210000~6001290090 | |
其它起绒 | 6001910000~6001990020 | |
针织弹性织物 | 6002401000~6004909000 | |
针织经编织物 | 6005100000~6005900000 | |
其它针织布 | 6006100000~6006900090 |
综上当事人出口货物品名、规格、数量等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3目、第九条第(二)项和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28万元。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