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行政处罚律师张严锋:扣留其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海关法专业律师张严锋:携带超过免税数量范畴的物品入境如何处理
海关法专业律师张严锋:携带超过免税数量范畴的物品入境如何处理
2014年6月7日22时,原告卜某从香港经罗湖口岸旅检进境时,检查到随身携带的行李内装有拉图庄葡萄酒750ml一瓶。经查,原告为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的旅客。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九条规定,核准原告携带的此瓶葡萄酒超出短期多次往返旅客免税限量范畴,但仍属于自用范畴,可征税放行。被告为办理征税手续,将原告的葡萄酒不予放行并扣留了原告的往来港澳通行证。2014年6月8日14时许,在原告补缴了税款、被告办理完毕征税手续后,被告将葡萄酒及往来港澳通行证归还给原告。
争议焦点:
被告在为原告办理征税过程中将其物品不予放行及扣留其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告为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的旅客,其所携带的葡萄酒不属于旅途必需物品,经海关核准可征税后放行,在原告补缴税款前,海关对葡萄酒不予放行并无违法,本院对原告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但海关对出入境人员的证件只具有查阅的权力,并无扣留的权力,被告在给原告办理征税的过程中扣留原告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属于超越职权行使行政权力,应确认违法,本院对此项主张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因违法行为而向其登报道歉,此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海关法专业律师张严锋:携带超过免税数量范畴的物品入境如何处理
张严锋海关法专业律师团队提示:
携带超过免税数量范畴的物品入境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规定:“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第九条规定,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第十一条规定,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及规定的限量、限值或品种范围的,除另有规定者外,海关不予放行。
由上可知,旅客携带超过免税数量范畴的物品入境,只要属于自用范围的,海关需要征税放行,并且对涉案物品海关可先不予放行,待旅客缴纳完税款之后海关才会放行。需要注意的是,海关在监管及征税过程中的暂时不予放行及暂存行为,应区别于行政处罚行为或者为实施行政处罚而采取的扣留强制措施。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