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6日,当事人A公司委托B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申报货物共16项,其中第11项申报品名为坩埚带嘴,申报总价为人民币25663.72元,申报商品编号为6903100000。经海关查验并经认定,发现该项货物由天然石墨制成,应归入商品编号6815190020项下,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坩埚带嘴货物的价值共计人民币2.57万元。
争议焦点:带嘴型石墨坩埚如何归类
海关归类律师张严锋提示:
坩埚,古代称之为"坩",是一种用来对固体进行高温加热或熔化的容器,它可以由陶瓷、金属或石墨等耐火材料制成,而不同的坩埚材料则适用于不同的化学物质和温度范围。
坩埚形状根据用途,大致可分为:
①标准型:外口径与高度之比约为0.7~0.8比1。容量有 #8~#4500。
②长型:比标准型更为细长型,外口径与高度的比例约为0.6~0.7比1。容量上有#15~#620
③碗型:外口径比较大,口径与高度的比例约为1:1。容量有 #250~#5200。最大的可一次熔解铝合金约 1.5 吨
④带嘴型:与长型坩埚接上出汤槽的形状接近。容量有 #50~ #1800。本案中就属于带嘴型坩埚。
⑤电炉型:圆筒形而且比较细长,外口径与高度的比例约为0.6:1。容量有#60~#5000。
制作坩埚的材料也会根据用途有所不同,熔化金属或其他物质的器皿,一般用黏土、石墨等耐火材料制成。化学实验用的坩埚,用瓷土、铂或镍等材料制成。石墨坩埚的材质继续可分为:
①人造石墨。人造石墨坩埚是以石墨电极素材加工而成。
②石墨-粘土材质(clay bonded)。石墨-粘土材质坩埚,是以天然鳞片石墨(crystal graphite)和粘土 (clay)为主要成分。现在仅在铸铁、铸钢高温熔解和贵金属等少量熔解时使用。
③石墨-炭化硅材质(carbon bonede)。石墨-炭化硅材质坩埚,是以天然鳞片石墨和炭化硅(silicon-carbide) 为主要成分。在铜合金和铝合金等有色金属熔解的大部分都使用该材质的坩埚。在1955年日本坩埚株式会社首次在日本开发、生产了石墨-炭化硅材质坩埚,该材质坩埚、与石墨-粘土材质比较,因具有优良的耐久性,逐渐被其代替。现在石墨-炭化硅材质坩埚的需求量已占整体的97%左右。
本案中的坩埚由天然石墨制成。
品目68.15排除条款:本品木不包括:……(二)以含碳物质(石墨、焦炭等)和煤焦油沥青或粘土为基本原料像烧制陶瓷那样烧制的耐火货品(酌情归入品目69.02或69.03)……因此本案中的天然石墨坩埚应当归入68.15,而非69.03。
同时参考编号为R-2-4000-2023-0003的归类预裁定,由天然石墨制成的坩埚归入68151900。
综上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担保且认错认罚,并办理相关手续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800元。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