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2日、 2021年5月6日、2021年6月1日,当事人A公司委托B公司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分别向海关申报出口花盆5票,申报商品名称均为花盆,申报商品编码均为6914900000。经核查,实际上述商品编码均应为6914100000,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争议焦点:瓷制花盆如何归类
海关归类律师张严锋提示:
本案属于子目归类错误。当事人将申报商品归入6914.90,而海关则归入6914.10。那么如何区分二者?
根据子目条文,二者之间的区别旧在于材质,即瓷制还是陶制。本案商品为种植或培养植物的瓷制花瓶,其具有实用价值,符合《税则注释》品目69.14项下描述:“本品目主要包括:……二、非装饰性的花盆(例如,用于园艺的)。”,故归入税号6914.1000。
补充一个热知识,税目69.13项下的花瓶和税目69.14项下的花盆区别点在于:69.13项下的花瓶仅作装饰用,而69.14项下的花盆具有实用价值。
综上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