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A公司委托B公司于2022年8月28日、2024年5月22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日本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两批,其中共有钼管684.16千克,申报价格合计CIF12697200日元,申报商品编号8102950000。经查,实际上述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8102990000,出口需提供出口许可证。经核定,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608147.78元。
争议焦点:钼管如何归类
海关归类律师张严锋提示:
钼管是由纯钼或钼合金经过加工制成的管状材料,它具有高熔点、高强度、良好的导热和导电性能以及低的热膨胀系数等特点。钼管广泛应用于热电偶保护管、灯丝、电子管栅极、电极、高温垫片、高温炉构件、高温加热元件等方面。
依据品目条文等初步筛选出可能归入的品目为81.02钼及其制品,包括废碎料。本案当事人将商品归入8102.95,而海关将商品归入8102.99,属于子目归类错误。那么如何区分二者呢?
商品编码 | 8102950000 | 8102990000 |
商品名称 | 锻轧钼条、杆、型材 | 钼制品 |
商品描述 | 不包括简单烧结的条、杆 |
8102.95为条、杆,但简单烧结而成的除外;型材及异型材,板、片、带、箔;8102.99为兜底。海关将本案商品归入8102.99,因此本案商品不属于锻轧钼条、杆、型材。归类时应当充分考虑商品属性,正确归类。
综上当事人出口货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商品编码,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6000元。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