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海砂的犯罪认定及处罚
罗某是A船的实际控制人和船长。
2019年11月19日,罗某根据“老梁”的要求,带领李某、张某、陈某等人驾驶A船从Z市前往T省浅滩海域运载海砂,期间为躲避海事部门检查关闭了船上的AIS系统。
2019年11月23日,A船到达T省浅滩海域,从不知名的砂船上装载一批海砂后往XX方向行驶。
2019年11月24日,A船在H市海域被H市海警局查获。
经鉴定,A船运载的海砂为建设用砂,海砂的资源量约为9922.9m3,价值人民币1766276.20元。经福强海关核定,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86069.36元。
争议焦点:走私海砂的犯罪认定及处罚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一、相关条文
1.《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二、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是一个典型海上绕关走私的行为案例。罗某根据“老梁”的要求,带领李某、张某、陈某等人驾驶A船从Z市前往T省浅滩海域运载海砂进行走私活动,所走私的货物为海砂。需要注意的是,走私海砂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在犯罪构成上,《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重申《非法采矿解释》第5条的规定,仍以“两证”的缺失作为入罪的条件,“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但是《海砂纪要》对采挖海砂的范围,则由“内水、领海”扩展到“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如在以上区域采挖海砂,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参照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说回本案,根据《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完税价格(计税价格)的认定包括以下方法:一是实际成交价格法;二是海关估定货物价格法;三是市场倒扣法;四是拍卖价格法;其他合理方法确定价格法。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价格认定方法的适用原则为依顺序适用,只有在前一认定方法不成立的时候才适用下一顺序方法。
海砂的税则号列为2505100000,其普通税率为40%,最惠国税率为3%,暂定进口税率
1%,进口增值税为9%。本案中,A船运载的海砂为建设用砂,海砂的资源量约为9922.9m3,价值人民币1766276.20元。因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决:罗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