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香水的犯罪认定以及处罚
2019年12月至2021年9月,被告单位A公司在进口香水过程中,被告人何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决定并伙同孙某(另案处理)水客团伙采用夹藏、夹带等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方式运输香水入境。孙某水客团伙将香水走私进境后,通过境内物流将上述香水快递至何某指定的国内地址。A公司在收到货物后通过电商平台进行销售。经W海关计核,A公司涉嫌偷逃税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595,288.94元。
2022年1月6日,侦查机关在掌握了被告单位A公司和被告人何某的犯罪线索后,前往何某的办公场所调查。何某如实交代了A公司及本人走私普通货物的犯罪事实。同年7月18日,A公司向侦查机关缴纳违法所得款100万元。
争议焦点:走私香水的犯罪认定以及处罚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一、相关条文
1.《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二、争议焦点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所列,进口香水(税则号列 3303000010)的最惠国税率为 3%,普通税率为150%,增值税为13%,进口消费税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商品征收消费税税率15%。本案中,A公司、何某采用上述方式偷逃税额共计人民币2,595,288.94元,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被告单位及本人的罪行,依法可以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何某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及部分罚金,可以从宽处理。最终判决如下:一、被告A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二、被告人何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另,需注意的是有关香氛类商品的归类。
1.在第三十三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项下,品目33.03注释规定,本品目包括液态、膏状或固态(包括条状)的香水及花露水。因此,香水归入税则号列3303.0000。
2.香体走珠,是香体液的一种,因其采用滚珠式的瓶口而得名。品目33.07注释规定,本品目包括人体除臭剂及止汗剂。因此,该商品归入税则号列3307.2000。归类提示:市场上的香体液一般有走珠式、喷雾式以及膏状式三种,皆应归入该税则号列。
3.室内散发或除臭制品,包括宗教仪式用的香(通常为长条状点燃使用)。品目33.07注释规定,本品目包括室内散发或除臭制品,包括宗教仪式用的香。它们通常是通过蒸发或燃烧散香的,例如,“神香”;也可制成液体、粉末、锥体、香纸等形式。因此,该商品归入税则号列3307.4100。
4.车载香氛类室内除臭剂。品目33.07注释规定,本品目包括室内除臭剂,不论是否加有香料或具有消毒作用。因此,该商品归入税则号列3307.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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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严锋 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