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案件中,货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2018年4月至6月间,被告单位A货运代理公司、被告人张某1、董某1与B公司(已于2019年12月31日注销)实际负责人、被告人梁某、杨某(另案处理)共谋,在明知B公司拟进口的砂糖无法办理正常进口通关手续的情况下,通过C公司(另案处理)将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7个集装箱的砂糖、3个集装箱的食品、奶粉等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贸易方式通关进口。经S海关计核,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1,411,702.8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9年9月,被告单位A货运代理公司、被告人张某1、董某1委托被告人钟某,并由钟某委托他人通过骗取核放单的方式将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内的共计69.7吨砂糖走私入境。经S海关计核,共计偷逃税款415,047.57元。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单位A货运代理公司、被告人张某1委托花某(另案处理),以将保税区货物伪报出境,并在运输途中私自拆开运输车辆海关封志,将货物非法取出的方式,走私入境234.4吨砂糖并销售。经S海关计核,共计偷逃税款1,366,919.94元。
争议焦点:走私案件中的货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一、相关条文
1.《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二、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中,被告单位A货运代理公司在进口涉案货物过程中,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某1与他人共谋,决定通过伪报贸易方式、骗取核放单、伪报出境后非法取出的方式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税款319万余元,情节严重。
在伪报贸易方式的走私行为中,A货运代理公司及张某1与B公司实际负责人梁某、杨某共谋,在明知B公司拟进口的砂糖无法办理正常进口通关手续的情况下,通过C公司(另案处理)将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7个集装箱的砂糖、3个集装箱的食品、奶粉等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贸易方式通关进口,偷逃税款人民币1,411,702.84元。
在骗取核放单的走私行为中,A货运代理公司、张某1、董某1委托钟某,并由钟某委托他人通过骗取核放单的方式将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内的共计69.7吨砂糖走私入境,偷逃税款415,047.57元。
在伪报出境后非法取出的走私行为中,A货运代理公司张某1委托花某,以将保税区货物伪报出境,并在运输途中私自拆开运输车辆海关封志,将货物非法取出的方式,走私入境234.4吨砂糖并销售,偷逃税款1,366,919.94元。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单位A货运代理公司、被告人张某1、梁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1作为A货运代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否失去了缓刑的机会?
张某1的辩护人提出,张某1无前科劣迹,因法律意识淡薄才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系家中唯一经济来源,有2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希望法庭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张某1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被告单位的罪行,被告单位A货运代理公司及被告人张某1均可以从轻处罚。张某1认罪认罚、于庭前向侦查机关缴纳了暂扣款、向法院退出违法所得,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单位A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五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张某1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