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当事人A公司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二线进口“玉菩药堂卧佛牌”青草膏共1836票,申报商品编码均为3004905400。经查,“玉菩药堂卧佛牌”正确商品编码应为3004905990,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列明的商品编码,不适用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进口。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2843.61元。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6日因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予以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86300元。
争议焦点:青草膏如何归类
海关归类律师张严锋提示:
当事人申报商品编号3304990029(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海关认为该青草膏的正确商品编号应为3004905990(含其他成分的中式成药),即争议焦点重点在于涉案青草膏是否属于药品。
商品外包装和使用说明书标示:“卧佛牌青草药膏,主要成分:白千层油、樟脑、薄荷醇及其他。功效:缓解肌肉酸痛,醒脑提神,止痒。用法:揉擦疼痛部位外用药”。商品进口状态是制成零售包装的小瓶装物,纸盒包装。”
A公司认为涉案青草膏属于人们日常使用在皮肤表面的精油类商品,类似于凡士林、防晒油等,应属护肤品,应归入税号3304项下。然而,本案青草膏主要成分为白千层油、樟脑、薄荷醇等,有明确的功效为缓解肌肉酸痛、醒脑提神、止痒,类似于我国的清凉油。而清凉油在我国属于OTC乙类外用药物,即乙类非处方药物。故类比之下青草膏中含有类似主要成分,能够调解人体生理机能,并规定了适应症、功能主治和用法,应属于中式成药。因此根据该商品的主要成分和用途,应当归在税则第三十章“药品”项下,对应税号应为3004905990。
综上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800元整。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