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7日,当事人A公司委托B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不锈钢厨具11385千克,申报规格中的“加工方法”为“已搪瓷”,申报商品编码:7323930000。经海关查验,实际货物的加工方法为“未搪瓷”,实际商品编码为7323910000,与当事人申报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争议焦点:“未搪瓷”与“已搪瓷”的钢铁厨具归类
海关归类律师张严锋提示:
本案属于子目归类错误。二者之间的有二,一为不锈钢制和铸铁制区别;二为已搪瓷和未搪瓷的区别。
一、不锈钢制和铸铁制
根据七十三章注释一,“铸铁”是指适用于经铸造而得的产品,按重量计其铁元素含量超过其他元素单项含量。
根据第七十二章注释(五),“不锈钢”是指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铬量在10.5%及以上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
二、已搪瓷和未搪瓷
搪瓷是无机玻璃瓷釉,又称珐琅,是以金属为基体,在高温下经过涂搪、干燥、烧成、检验等步骤制作而成。本案中实际货物的加工方法为“未搪瓷”,应当归入子目9323.91。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整。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