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4日至11月29日,当事人A公司作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以跨境电商直购进口(9610)模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美白淡斑精华、眉粉等化妆品139件,总价38116.09元。其中, 眉粉申报税号为 9603309090,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3304200091项下,与申报不符。
争议焦点:眉粉如何归类
上海海关归类律师张严锋团队提示:
眉粉是画眉毛的化妆品,是一种粉状制品。使用方法是将眉粉刷蘸点眉粉均匀的涂在眉毛上,由眉毛头向眉尾方向涂,均匀地涂抹在眉毛上进行修饰即可。
在202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列目结构中,零售包装的美妆产品根据使用部位不同作区分归类:唇用化妆品,如口红,应归入子目330410项下;眼用化妆品,如眉笔,应归入子目330420项下;指(趾)甲化妆品,如指甲油,以及指甲清洗剂等指甲用制剂,应归入子目330430项下;粉状化妆品(无论是否压紧),如散粉,应归入子目330491项下;其他化妆品,如卸妆水,应归入子目330499项下。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向海关提供相应担保,且书面表示愿意接受海关处罚,认错认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16万元。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