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和走私行为的主观差异

发布时间:2021-09-22 点击量:1281

       2018年底,广东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另案处理)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颜某通过其哥哥颜某某向老挝公司订购了6个货柜的LLDPE颗粒,分成三批从老挝启运,经香港中转,目的港为南沙。2019年1月7日,第一批2个货柜到达南沙港,某公司委托东莞市鹏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某公司)清关。当天申报后,海关对该批货物进行抽样化验,在等待化验结果过程中,第二批2个货柜于1月15日到达南沙港。1月16日,广州海关化验中心鉴定出第一批货物的成分是聚乙烯,疑似固体废物。当天下午,鹏某公司员工王某某在微信聊天群告知颜某检验结果并发送了化验鉴定证书照片。次日,润某公司为避免货物退运造成损失,同意继续申报第二批53吨货物入境,在得知海关对第二批货物要进行抽样化验,颜某同意鹏某公司员工杨某某所提支付12000元“辛苦费”并安排人抽取货物中固体废物特征不明显的部分送检的建议。同日,杨某某告知颜某第三批货物已到港,颜某为避免被海关查获,提出更改收货人或货物品名,在得知无法变更时,仍安排第三批53吨货物从香港启运,于1月19日到达南沙港码头进入海关监管区但未申报进口,后向海关申请退运。经鉴定,第二、三批货物均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颜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颜某没有走私废物的主观故意。再生颗粒与废塑料分属不同范畴,再生塑料颗粒没有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在第一票货物已被查扣的情况下,颜某以相同品名向海关申报第二票,是因为对第二票货物心存信心而非逃避监管,颜某虽对第三票货物和报关公司请教过可否更改港口报关,但客观上没有更改,且即使更改也仍要接受海关监管才能进口,故颜某对涉案货物可能为固体废物没有明确认知,没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关于颜某的主观故意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及颜某的供述证实,颜某对于货物属性及品质持自信态度,在第一票货物检验报告出来后向报关人员提出复检要求,与报关行交流时坚持认为海关查验后并未明确是固体废物,颗粒粘连属于工艺问题。据此,颜某在知道第一批货物存在固废风险的情况下,基于节约运费的动机及对货物自信和侥幸过关的心态,仍以伪报品名方式将同批次的第二批货物申报入境,并试图通过更改货物品名等方式申报第三批货物入境,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意图及行为,具有走私故意,依法构成走私废物罪;但颜某不属于明确知道涉案货物是固体废物仍逃避海关监管的情形,犯罪意识不强烈,主观恶性不深。综上,上诉人颜某及其辩护人所提颜某没有走私故意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所提颜某对涉案货物为固体废物没有明确认知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目前我国《海关法》对走私行为和违规行为采用的是“两分法”标准,即如果不属于走私,那就是违规。但在实务中,很多违规行为同时也可能是走私行为,例如《海关法》第86条规定“不按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属于违规行为,但如果该行为同时构成故意逃避海关监管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的,也符合《海关法》第82条“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属于走私行为。所以,在界定违规与走私行为时,尤其要突出对当事人的主观意识方面的把握。

本案中, 颜某向老挝公司订购的塑料颗粒,分三批启运。第一批到达南沙港后,润某公司委托东莞市鹏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清关。当天申报后,海关即对该批货物进行抽样化验,并鉴定出第一批货物的成分是聚乙烯,疑似固体废物。但颜某对于货物属性及品质持自信态度,认为颗粒粘连属于工艺问题,在第一票货物检验报告出来后向报关人员提出复检要求,这些在货物归类上的争议和同海关商榷的意愿都属于正常的、合理的主观意识。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货物被海关认定为固体废物,所申报品名和实际归类的编码不符,应当根据当事人颜某的主观过错形式来区分处理:首先,如果主观无走私故意,但具有主观上的过失,例如疏忽大意、未尽审慎义务等原因,应当认定为申报不实的违规;其次,如果既无走私故意,也无主观过失,因涉案货物确属“归类不明”无法明确的疑难情况,可以不认定为违规,但应当作出相应的补交税款或责令退运的处理。

本案的第一批货物到达后在等待化验结果过程中,第二批货物也到港。颜某在知道第一批货物存在固废风险的情况下,仍以伪报品名方式将同批次的第二批货物申报入境,在得知海关对第二批货物要进行抽样化验,颜某同意鹏某公司员工杨某某所提支付12000元“辛苦费”并安排人抽取货物中固体废物特征不明显的部分送检的建议。第三批货物到港后,颜某为避免被海关查获,提出更改收货人或货物品名,在得知无法变更后向海关申请退运。

关于第二批货物,被告人颜某在明知第一批货物已被海关抽样化验,并鉴定出成分是聚乙烯,存在固废风险的情况下,仍基于节约运费的动机及对货物自信和侥幸过关的心态伪报品名,此种主观意识即可以认定为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故意。另外颜某在得知第二批货物也需要化验情况下同意杨某某所提支付12000元“辛苦费”并安排人抽取货物中固体废物特征不明显的部分送检的建议,也再次证明了其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

关于第三批货物,被告人颜某在明知货物存在固废风险的情况下,试图通过更改货物品名等方式申报入境,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意图和行为,具有走私故意,后因上述规避方法无法实现,被迫将第三批货物申请退运,依法应当认定走私废物罪的未遂。

综上所述,三票货物内容完全一致,申报的品名也相同,但基于主观意识的不同,法律后果完全不同,第一票货物申报的主观心态是对货物名称的不确定,可能涉及违规,甚至无违规责任;但第二、第三票却因为主观具备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故意,而构成走私废物罪。颜某的辩护人所提出颜某对第二票货物申报进口以及第三票货物申报退运不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故意,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法院未采纳其辩护意见。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陈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