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行政处罚律师张严锋:进口固废退运后还须再处以罚款吗?

发布时间:2023-03-01 点击量:401

2021年4月1日,当事人上海A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大微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液态硅橡胶44877千克,申报总价CIF 22438.5美元,报关单号220XXXXXX0137759,经查,上述货物为固体废物,根据《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3号),上述货物禁止进口。

上海海关法专业律师张严锋提示:

2020年11月24日,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四部委”联合发布了《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3号)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同时也规定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公告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据此,中国为提高生态环境保护,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于2021年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全面进入禁止进口固废时代。

本案中,当事人上海A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海关申报进口液态硅橡胶44877千克,该货物经海关认定为固体废物,禁止进口。后A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将上述货物退运出境。

货物退运出境后,主管海关仍对当事人处以10万元的罚款,该项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该法条所规定的法律后果计有两项:1、海关责令退运;2、并处罚款。

因此,海关对当事人公司在退运后仍加处罚款并非违反相关规定,属于依法执法。

“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随着中国经济从重速度到重质量的转变,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显得愈加重要,从过去的限制固废进口到2021年起全面禁止固废进口,一步步的贯彻和落实着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的宏观目标。

 

进出口经营企业应当以积极行动配合国家政策法规的施行,不单要杜绝将国外的固体废物“洋垃圾”输入境内,而且要对可能涉及固废的货物提高防范意识,在确认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废后才能安排输入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