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游戏光盘,涉案人员如何定罪量刑

发布时间:2023-05-24 点击量:416

 

     20193月至20221月间,被告人李某在向香港等供货商采购游戏光盘、卡带等货物的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决定采用委托“水客”夹带等方式将涉案货物在不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走私入境,并在其经营的曹X电子产品店销售。期间,由被告人李某先行向外商订购货物,后联络吴某、朱某(均另案处理)等“水客”,由“水客”具体实施将货物通过夹藏等方式走私入境的行为,同时,被告人李某与吴某等人核对账目并支付水客费用。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计核,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走私游戏光盘等货物,从中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70,935.79元。

      202215日,侦查机关接线索后至李某住处开展调查。被告人李某在接受侦查人员询问过程中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同年1026日,被告人李某缴纳暂扣款60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私游戏光盘属于货物还是物品、适用哪个税号、税率及本案李某量刑的问题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选择性罪名,由于海关核税部门对入境“货物”和“物品”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征收税款(物品的税率一般低于货物的税率),故同一走私对象因定性不同必然导致核定的偷逃税额不一,从而直接影响定罪量刑。而对于将走私对象认定为货物还是物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区分二者应当以是否“自用”为标准。即“物品”是指个人运输、携带进出境的行李,邮寄进出境的财物,包括货币、金银等。对于超出自用的合理数量的财物,应当视为“货物”。“自用”,指供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使用或用于馈赠亲友。相应地,“货物”系指上述“物品”以外的,行为人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出售的财物。

       近年来,国外游戏设备例如PS、任天堂等逐渐在国内火爆起来,不少旅客会从国外购买此类游戏光盘或卡带入境自用,也不乏有商家通过走私大量PS、NS等游戏光盘或卡带入境后销售牟利。如果被定性为物品,那么则属于影音设备及其配件、附件项下的磁盘,税号为18000000,税率为13%。如果被定性为货物,那么则属于已录制磁盘,税号为852391900,普通税率14%,增值税为9%

 

 

 

 

 

     但是从案件可知,李某走私进境的游戏光盘系为了在其经营的曹X电子产品店销售,非“自用”,应当认定为货物。由于我国对于来自不同国家的货物征收不同的关税,确定税率必须明确原产国家,为了便于进一步分析,我们假定该游戏光盘的原产国为美国,由于美国与我国签订了特别协定,故应适用协定税率5%。其次在需要考虑适用何时的税率,依据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李某在20193月至20221月期间实施走私行为,属于连续走私,故以20221月作为其走私行为终结的时间,那么就应该适用2021年进口磁盘的税率,来分别计算关税、增值税。

 

      接下来对被告人李某的量刑进行分析。本案中李某偷逃应缴税额达177万余元,依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偷逃税额巨大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同时李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部分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后,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决定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