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回流”香烟的逃税问题

发布时间:2023-05-29 点击量:426

     20198月,被告人郭某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霍尔果斯市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外的停车场,遇见游客申某,被告人郭某向申某推销各类免税香烟,二人随后互加微信。

    20199月至20214月,申某使用微信与被告人郭某联系购买“专供出口”硬盒中华牌卷烟,随后使用微信支付方式以每条220元的价格将购买“专供出口”硬盒中华牌卷烟的货款支付给被告人郭某,被告人郭某利用国家对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自用烟草制品入境限量免税的规定,以“化整为零”每次携带2条入境或者雇佣其他“水客”携带入境方式,走私入境“专供出口”硬盒中华牌卷烟共计502条,由被告人郭某通过邮政、极兔快递多次邮寄至申某提供的收货地址。

     经西宁海关计核核定被告人郭某偷逃税款共计167206.1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入境“专供出口”硬盒中华牌卷烟502条,偷逃应缴税额167206.16元,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郭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亦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其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0元(拘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131日起至20237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黑色VIVOY97V1813A)和白色华为荣耀7某(HUAWE7某)手机二部、“专供出口”硬盒中华牌卷烟十一条,依法没收。

 

 

     在走私香烟犯罪案件中有这样一类情况,货主在境外购买我国专供出口烟后通过走私回境内销售的,称为“出口回流”。这类烟在我国烟草系统里通常叫“回流烟”,即中国大陆卷烟厂生产的卷烟,原本是出口到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在出口过程中通过某些渠道又回到国内。出口烟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烟盒侧面印了“专供出口”四个字,烟盒上除品牌名称外其它一般为英文和特定国家的文字和图案。

    “出口回流”香烟当然存在逃税问题,但要弄清楚它到底逃了什么税?是否与真正的进口香烟逃了相同的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内销售的香烟所征收的税主要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种税种的税率分别是:1.增值税:烟草属于货物销售,增值税税率为17%2.消费税: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或以上/):税率56%,另收0.003/支,于生产环节征收;乙类卷烟(调拨价低于70/):税率36%,另收0.003/支,于生产环节征收;商业批发:税率11%,另收0.005/支,于批发环节征收;雪茄:税率36%,于生产环节征收;烟丝:税率30%,于生产环节征收。 

 

     而当香烟出口时,在国内缴纳的各类税费是享受免征或退税的优惠的,这类香烟会打上“出口专供”标志,不得在国内流通。换句话说,如果这类“出口专供”的香烟退货回国内或者直接就在国内销售,是要补缴上述税费的。

由此可见,走私人员从境外将我国“出口专供”香烟偷越回境内销售,其实是逃避了缴纳上述增值税和消费税等国内税,并不包含关税,关税是针对国外货物收取的。

  “出口专供”香烟在性质上与国内的进口保税货物、进口减免税货物是类似的,计核逃税数额时如果不能确定出口时的免税额或退税额,则应当参考擅自内销保税货物涉嫌走私时确定计税价格的方法,并且不应计核关税。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严锋 赵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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