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不含胆汁的熊胆囊皮是否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发布时间:2023-06-19 点击量:259

      201622422时许,原审被告人尹某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罗湖海关关员经查验,从尹某携带的行李中查获牛黄9.478千克(20)、牛黄粉503(10)、疑似麝香20(495)、疑似熊胆30(不含胆汁,252)以及疑似熊胆膏1包。经海关计核,上述牛黄、牛黄粉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90697.93元。

      经鉴定,上述疑似麝香均为哺乳纲偶蹄目麝科麝属原麝麝香囊,价值共计l2万元(麝属所有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或者附录。原麝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上述疑似熊胆中,其中2只为哺乳纲食肉目熊科棕熊胆囊,其余28只为哺乳纲食肉目熊科黑熊胆囊,价值共计15.03万元(黑熊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棕熊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或者附录。黑熊、棕熊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上述疑似熊胆膏含有黑熊胆膏。

争议焦点:关于不含胆汁的熊胆皮是否属于珍贵动物制品?

      原审认为:不含胆汁的干制熊胆囊在价值上显然应区别于包含胆汁的完整熊胆,相关证据亦有提及涉案“熊胆皮”系购买麝香等附送的货品,结合参考辩护人当庭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在目前建议补充侦查无果的情况下,对起诉书指控涉案熊胆囊价值部分不予支持。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以及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提出:涉案熊胆无论是否含有熊胆汁,获取胆囊皮就是取走了熊的胆器官,取走胆器官必然会对一只受法律保护的熊类造成严重伤害,应当以熊胆的价值计算其价值。一审判决未将涉案熊胆的价值人民币15.03万元计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总价值,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尹某走私入境的珍贵动物制品价值达27.03万元,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对其量刑明显不当。

      原审被告人尹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涉案胆囊皮即不含胆汁的熊胆囊,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所保护的熊胆系不同的物品。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中的珍贵动物制品应为完整的熊胆而非胆囊皮。一个完整的熊胆囊由熊胆汁和胆囊皮组成,其具有经济、药用价值的部分全部为熊胆汁。涉案胆囊皮系已被弃之不用的废弃物(附赠品),而非刑法保护的熊类的制品,并无药用价值和交易价值。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尹某违反国家法律及海关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和应税货物入境,其行为分别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罪,且其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尹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除原判认定尹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犯罪事实有误,对其所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之外,原判认定其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所提抗诉、支持抗诉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尹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案中,尹某携带牛黄、牛黄粉入境,未向海关申报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携带麝香、熊胆膏,未向海关申报的行为属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毋庸置疑。关键焦点在于,尹某所携带的不含胆汁的熊胆囊是否属于珍贵动物制品呢?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具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那么本案焦点可以更细致的阐述为:不含胆汁的熊胆囊是否与含胆汁的熊胆囊一样具有极高价值?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涉案熊胆无论是否含有熊胆汁,获取胆囊皮就是取走了熊的胆器官,取走胆器官必然会对一只受法律保护的熊类造成严重伤害,应当以熊胆的价值计算其价值。被告人尹某的辩护人辩护持不同观点,其认为不含胆汁的熊胆囊,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所保护的熊胆系不同的物品。珍贵动物制品应为完整的熊胆而非胆囊皮。一个完整的熊胆囊由熊胆汁和胆囊皮组成,其具有经济、药用价值的部分全部为熊胆汁。涉案胆囊皮系已被弃之不用的废弃物(附赠品),而非刑法保护的熊类的制品,并无药用价值和交易价值。

      二审法院支持了检察院的观点,认为不含胆汁的熊胆囊依然系熊胆,其作为黑熊、棕熊的重要器官胆的重要组织部分,依法应当与其动物活体一并受到我国刑法的同等保护。涉案熊胆属于珍贵动物制品,其价值应当计入尹某所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犯罪数额。

      笔者认为,检察院的抗诉观点更有力。涉案胆囊皮为动物器官胆的组织器官部分,获取胆囊皮就是取走了胆器官,取走胆器官必然会对动物造成严重伤害。野生动物案值的考虑因素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1.对生物个体的损害程度(致死或者致残等)。

2.对该物种的破坏程度(扑杀引起该物种濒危甚至灭绝)。

3.对动物多样性资源的破坏等。

4.动物伦理等。

      保护动物的案值一般与市场价格无关,只有当市场价格高于资源保护案值价格时,可以采用市场价格;也与该组织是否存在组织液体或分泌物(如胆囊内的胆汁、心脏内的血液及骨头内的管里液体等)无关。故本案中尹某走私价值共计27.03万元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入境,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