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日本海参,货主量刑如何

发布时间:2023-06-19 点击量:409

       2018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冻海参应当依法以报关缴税的方式进口,仍委托吴某华(另案处理)为其从日本购买冻海参,并以每公斤25元的包税通关价委托区某荣(另案处理)等人通关进口。从日本购买的冻海参先后被运至香港、越南等地,区某荣收到货物后,通过罗安支(另案处理)雇佣当地边民,以边民互市的方式,从越南口岸的中越边民互市点走私入境,罗某按照区某荣提供的明细支付相关费用。走私入境的冻海参被转运至大连,罗某安排李某提货后将冻海参运至指定地点,最终通过被告人罗某经营的海参商行对外出售。

      经计核,被告人罗某通过区某荣等人走私入境冻海参共计2505公斤,涉嫌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827841.32元;其中,225公斤冻海参系被告人罗某代吴某华收货、付款。

另查,2021年12月16日,被告人罗某在其住处被侦查人员拘传到案。

      又查,到案后,被告人罗某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自愿预缴纳罚金一百万元,向大连海关缉私局自愿退缴违法所得五万元。扣押于大连海关缉私局的罗某手机一部,公诉机关当庭提请予以没收,罗某对此亦无异议。

争议焦点:本案中日本海参的税率及罗某的量刑的问题

法院认为:

       被告人罗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款的价格委托他人走私海产品入境,偷逃应缴税款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罗某与其同案犯区某荣、吴某华等人系共同犯罪,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予以处罚。被告人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量被告人罗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自愿退缴违法所得及预缴罚金的情况,结合社区意见,对被告人罗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七)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十四)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十)对于退赃、退赔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本案中,被告人罗某委托被告人区某荣走私日本海参,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可知冻海参的税号为0308120090,由于我国对来自日本的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故进口日本冻海参的关税为10%,而被告人罗某通过将货物通过边民互市的方式将冻海参走私入境的,由于边民每日有8000元的免税额度,在免税额度内则无需缴纳关税。故区某荣受被告人罗某的委托将日本海参以边民互市的方式,从越南口岸的中越边民互市点走私入境,从而偷逃应缴税款。

      另外,本案中被告人罗某偷逃税款82万元左右,依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属于偷逃税额巨大的情形,依据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由于被告人罗某在本案中系货主,其是犯意的发起者,最大获益者,故依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认定为主犯。被告人罗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在侦查阶段即缴纳了全部罚金,依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十四条,由于坦白与认罪认罚不可重复评价。故可在减少基准刑的30%一下进行量刑。法院在综合考量被告人罗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自愿退缴违法所得及预缴罚金的情况的情况下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适当延伸一下,根据《关于调整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测检疫措施的通知》(2011年第411号)规定,我国对于进口日本的水产品及水生动物要求提供日本官方出具的放射性核物质检测证明。具体为:

HS编码02章的0210930000、0208400000、0208500000、0210920000;

HS编码03章的0301100010至0307999090;

HS编码05章的0511919010、0511919090;

HS编码12章的1212201010至1212209090;

HS编码15章的1504100000、1504200000、1504300090、1506000010;

HS编码16章的1603000010至1605909090;

HS编码20章的2008993100至2008993900;

HS编码21章的2103909000。

     通过查询《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可知原产于日本的海参目前不在目录里,若走私日本海参,则行为人可能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黄世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