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棕榈壳,其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23-07-10 点击量:321

 

        华X公司(以下简称华X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业务范围包括新能源科技、生物科技以及新材料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等,被告人藤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滕青系该公司员工。天津沃X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X福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主要业务范围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被告人袁霞系该公司经理。

        2019年5月间,华X公司联系马来西亚外商购买一批用于燃烧的棕榈壳,并准备向唐山市鑫研建材有限公司进行销售。2019年6月20日,华X公司在明知用于燃烧的棕榈壳属于禁止进口货物的情况下,为逃避海关监管委托沃X福公司以将“棕榈壳”伪报为“棕榈壳碳”的方式于020220191000132623号报关单号项下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2019年6月21日,华X公司向沃X福公司转账人民币3.329563万元(以下币种同),沃X福公司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涉案货物代垫费、港口作业包干费、库场使用费等费用。在上述走私过程中,被告人王负责华X公司采购、通关、销售的全过程,并指派被告人滕叶青与被告人袁翠霞沟通报关、报检等事宜,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被告人藤强进行了反馈。后该批货物经查验鉴定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总重77420千克,申报总价为9480美元。2020年9月25日,华X公司委托天津口岸卫生科技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对涉案固体废物进行焚烧销毁处理。

        2020年5月8日,王在投案过程中被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办案人员抓获;同日,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办案人员于上海分别将藤强、滕青抓获。2020年11月19日,经办案人员电话通知,袁霞于当日到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接受讯问。

        争议焦点:华X公司走私棕榈壳,其行为如何定性。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华X公司、被告单位沃X福公司违反法律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进口的用于燃烧的77.42吨棕榈壳运输进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王霄、被告人藤冠强作为华X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袁翠霞作为沃X福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滕叶青作为华X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亦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华X公司、沃X福公司以及王霄、藤冠强、滕叶青、袁翠霞犯走私废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走私废物共同犯罪中,王霄、袁翠霞作为各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积极谋划、组织、对接且直接实施走私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藤冠强作为华X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虽不直接从事具体业务,但明知其单位实施走私行为却未表示反对,滕叶青作为华X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王霄的指挥下从事沟通、联系、提供材料等帮助走私犯罪活动,综合考虑藤冠强、滕叶青的犯罪地位、作用,应认定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王霄在投案过程中被抓获,袁翠霞主动投案,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且两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具结悔过,依法均可以减轻处罚。藤冠强、滕叶青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具结悔过,依法均可以减轻处罚。王霄、藤冠强、滕叶青、袁翠霞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各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各被告单位、被告人分别具有主观恶性不大、自首、从犯、无违法所得并请求减轻处罚等辩解、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分别予以支持和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准确、适当,本院亦予以采纳。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质检总局关于明确进口木及软木废料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二条,下列三类商品已列入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14年第80号)附件3《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木及软木废料,应当按照固体废物实施进口管理。

(一)木屑棒(HS编码4401310000);

(二)其他锯末、木废料及碎片(HS编码4401390000);

(三)软木废料(HS编码4501901000)。

        根据我国固体废物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口限制类和非限制类固体废物应当严格落实供货商和收货人注册登记、境外装运前检验、口岸到货检验检疫及后续监督管理制度。《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2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以热能回收为目的进口固体废物”。据此规定,上述三类商品或三个编码进口的生物质颗粒燃料,用于燃烧的木屑棒、棕榈壳,其他用于燃烧的木及软木废料等商品,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本案中,被告单位华X公司联系马来西亚外商购买一批用于燃烧的棕榈壳,根据原《质检总局关于明确进口木及软木废料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可知棕榈壳在《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被告单位华X公司购买棕榈壳是为了卖给唐山市鑫研建材有限公司用于燃烧。依据质检总局关于明确进口木及软木废料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进口棕榈壳用于燃烧,属于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依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第(三)项,被告单位华X公司走私77.42吨棕榈壳,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故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华X公司犯走私废物罪。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黄世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