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医疗设备走私的罪与罚

发布时间:2023-11-08 点击量:257

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林某作为被告单位旗楼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在明知二手CT机球管系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情况下,仍为牟取非法利益,自境外采购二手CT机器并经拆解后将机器内球管等委托他人走私入境,用于销售、维修业务。

经查,旗楼公司共计进口二手CT机球管5台,价值人民币339,300元。2020年6月18日,侦查机关接线索后立案侦查,并于同日抓获被告人林某。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争议焦点:旧医疗设备走私的罪与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旗楼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被告人林某作为旗楼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并具体实施上述行为,数额达33万余元,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单位、被告人林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均认罪认罚,于庭前缴纳罚金,可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本院决定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旗楼公司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林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二手球管装置、手机等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6号公告发布了《禁止进口的机电产品目录》。其中,旧医疗设备被列为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不允许进口。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也明确规定,禁止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此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37号公告》发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已废止),旧医疗设备也曾被列入禁止进口货物。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六)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作为被告单位旗楼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明知二手CT机球管系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情况下,仍为牟取非法利益,自境外采购二手CT机器并经拆解后将机器内球管等委托他人走私入境,用于销售、维修业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经查,旗楼公司共计进口二手CT机球管5台,价值人民币339,300元,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以上,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结合林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于庭前缴纳罚金等情节,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