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检罚字【2020】154号
当事人:安徽玉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天珑广场3#2020室
法定代表人:张翔飞
海关代码:3401964998
当事人委托上海兴亚报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至印度尼西亚,报关单号为223320200000579569。其中第一项申报为非医用隔离眼罩1000个,商品编号3926909090,总价FOB3050美元。经海关查验,上述出口货物实际为医用护目镜,应归入9004909000,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实际货物查验照片、海关查问笔录、销售合同、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浙甬械备20200011)、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0年七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告知单
沪浦机关检告字【2020】154号
安徽玉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经我关调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委托上海兴亚报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至印度尼西亚,报关单号为223320200000579569。其中第一项申报为非医用隔离眼罩1000个,商品编号3926909090,总价FOB3050美元。经海关查验,上述出口货物实际为医用护目镜,应归入9004909000,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实际货物查验照片、海关查问笔录、销售合同、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浙甬械备20200011)、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告知单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申辩或陈述意见。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权利。
二0二0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