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聚链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8-12 点击量:14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聚链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检违字〔2020〕01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检违字〔20200116

当事人:聚链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址: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5081562-M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LK272B

法定代表人:母忠民

     当事人聚链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326日申报进口的一批货物(海关编号224820201000045517(检验检疫编号120000001813673),品名为冻猪三角肌,HS编码0203290090,检验检疫类别为P.R/Q.S,货物总值82296.32美元,箱量为140尺集装箱),依法应由洋山海关实施检验检疫。该批货物在未到洋山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情况下已于327日由该公司运离洋山口岸。经查,由于当事人内部沟通存在纰漏,承运单位误认为该批货物无需在洋山口岸指定地点进行检验检疫,造成承运司机未将货物运至洋山口岸指定地点进行查验,导致货物未经检疫已擅自运递。我关已于20206月完成对该批货物的后续检验监管。当事人主动向海关说明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配合完成后续货物检验监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情况说明、申报资料(海关编号224820201000045517)、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