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手液也是危险品,未经报检擅自出口,海关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20-08-18 点击量:1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安徽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检违字〔2020〕01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检违字20200114

当事人:安徽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区湖光路1299号电商园二期2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FD8XU

法定代表人:王添天

     当事人安徽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0426日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海关编号223120200001020250,品名为一次性湿巾,HS编码3401199000,无检验检疫类别,共计120尺集装箱货物,申报成交价格为C&F7650.00美元)。经我关查验,该批货物与申报不符,实际货物为洗手凝胶,且该洗手凝胶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第2828条目),出口需要实施法定检验,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货物在出口报关前在产地海关报检的申报资料和检验证明20207月我关向产地海关潮阳海关确认有关情况,产地海关反馈该批货物未申请并完成相关危险化学品的出口检验工作。经查,该批货物在发货时,当事人没有确认货物照片,沟通不畅,将需要一并发货的湿巾遗漏,而错装了35箱洗手凝胶,也未对该批洗手凝胶进行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经计算,上述涉案的洗手凝胶货值为人民币5852.29元。该批货物无违法所得。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上行为有当事人书面情况说明、出口申报单证(海关编号223120200001020250)、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综合业务联系单等为证。

     当事人在出口申报时,HS编码申报为3401199000申报成交价格为C&F7650.00美元。经我关查验,实际货物为洗手凝胶,HS编码实际为3808940090,货值实际为人民币5852.29。经计核,当事人申报不实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3490.59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以上行为有当事人书面情况说明、出口申报单证(海关编号223120200001020250)、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等为证。

     对当事人对涉案货物未报经检验擅自出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科处人民币409.6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人民币27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关决定对当事人共计科处罚款人民币3109.66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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