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严锋律师:纳税义务人以向海关咨询过的商品编码申报错误的应否受到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0-08-12 点击量:1154

张严锋律师:纳税义务人以向海关咨询过的商品编码申报错误的应否受到行政处罚 

上海走私案辩护律师张严锋提示:

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准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等。本案中,上诉人提出申报A的商品编号曾向被上诉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过咨询,但其为此提供的说明系由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货代公司出具,并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即使进行过咨询,咨询结果亦不具有法律效力。

纳税义务人以向海关咨询过的商品编码申报错误的应否受到行政处罚?

1.纳税人具有正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法定义务: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准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等。本案中,上诉人提出申报A的商品编号曾向被上诉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过咨询,但其为此提供的说明系由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货代公司出具,并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即使进行过咨询,咨询结果亦不具有法律效力。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有权对被稽查人向海关申报的事项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海关可以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因此,海关在通关环节对上诉人的申报予以认可并对货物予以放行,并不能证明其所申报的商品编号正确、合法。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2007年6月15日进口申报不实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罗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