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法律师张严锋提示:因笔误导致低报价格应否受到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0-08-12 点击量:1106

上海海关法律师张严锋提示:因笔误导致低报价格应否受到行政处罚 

上海海关律师张严锋提示:

在执法实践中,申报不实的表现形态就是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等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出现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监管秩序、许可证件管理、国家税款征收、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等,这类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要收到海关行政处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案中,复议申请人将进口货物总价申报错误,是属于申报不实还是满足删改单条件的申报错误?

因笔误导致低报价格应否受到行政处罚:

一、相关规定:1.(1)《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2)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2.对于准予删改单的条件和标准,总署规定有《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总署第103号)第十四条和《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署令第143号,现已废止)第五条对此进行了规定,但是前者规定“报关人员由于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差错,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后者规定“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二、在执法实践中,申报不实的表现形态就是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等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出现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监管秩序、许可证件管理、国家税款征收、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等,这类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要收到海关行政处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案中,复议申请人将进口货物总价申报错误,是属于申报不实还是满足删改单条件的申报错误?关于准予删改单的条件和标准,上述两个总署规定中“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由于实际上只要出现填报差错,客观上就会造成前述危害后果;而规定中“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对于现场海关在审单环节难以判断报关单内容有误是否具有违法嫌疑。因此上述规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也导致现场执法无法统一。但从本案的情况看,申请人总价申报错误,而其他的随附单证合法、有效、真实,可以判断该错误系笔误所致,因此应区别于一般情形的货物价格的申报不实。

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罗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