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走私辩护律师张严锋:走私案件中象牙边料、碎料的价值认定

发布时间:2020-08-26 点击量:2514

对象牙边料、碎料的价值认定

       2011年4月,被告人陈某1在日本的雅虎拍卖网上以8万日元从名为“XX象牙店”的象牙印章店买到一根1010克重的象牙龙形整牙雕,取货时,发现该店有许多象牙、河马牙等的碎料,其与店主商量不论重量以每月10万日元的价格向该店收购碎料。之后3个月,陈某1用30万日元向该店收购了共计120000多克象牙、河马牙碎料。同年8月,陈某1又在日本的雅虎拍卖网上以2万多日元的价格买到一件重量约为590克的帆船造型象牙雕。

        2011年4月至9月间,陈某1通过网络找到国内客户,谈妥价格和数量,并通过某宝平台进行交易,先后将125786.82克象牙碎料、一整根象牙雕刻品及348克河马牙碎块,伪报成“书本、巧克力、衣服”等物,分6次通过EMS邮寄入境,并指使其父亲即被告人陈某2在国内接收邮包,将象牙碎料称重转邮寄给买家。陈某2明知系走私象牙碎料及制品,仍帮助接收从日本邮寄入境的象牙碎料104206.82克、一整根象牙雕刻品及348克河马牙碎块,并将其中51500克象牙碎料转邮寄给国内买家。

争议焦点:

        被告人陈某1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走私象牙重量的证据不充分,涉案大部分为象牙碎料,不能适用国家林业局的通知规定计算价值;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本案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犯罪数额达524.115943万元,远远高于“情节特别严重”20万元的标准,且被告人陈某1在投案后被取保候审期间又继续犯罪,对其减轻处罚,量刑不当,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

        本案走私的大部分象牙碎料系用3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约1.8万余元)从日本购买的象牙加工的边角料,与《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中所称的象牙块区别较大,按前述规定核定价值明显不合理,有失公正。鉴于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对走私象牙碎料价值标准核定尚无明确规定,且起诉书并未指控本案走私象牙及象牙制品的具体价值数额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抗诉机关提出本案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犯罪数额达524.115943万元,既与指控内容不符,也与目前象牙碎料没有明确的价值核定标准的客观现状不符。故该抗诉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1、陈某2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应依法惩处。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中如何认定象牙边料、碎料的价值

        司法实践中,走私象牙及象牙制品的价值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濒发(2001)234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认定。该《通知》规定:“一根未加工的象牙价值为25万元;由整根象牙雕刻而成的一件象牙制品,应视为一根象牙,价值为25万元……;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一根象牙切割或者雕刻成的象牙块或象牙制品,应根据其重量来核定,单价为41667元/千克。” 

        上述规定只对完整的象牙、象牙块、象牙制品的价格如何计算作了规定,实践中也存在走私象牙边料、碎料的情形。由于象牙边料、碎料是在制作象牙制品过程中产生的废弃边角料,其价值与完整的象牙、象牙块或者制作好的象牙制品差距悬殊,因此,对走私象牙边料、碎料的不应该与走私象牙块、象牙制品适用相同的标准,而应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慎重认定其价值。

整理: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乔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