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令2002年4号(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8-27 点击量:2040

【法规类型】其他部门规章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令2002年4号 
【发文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2-2-8 
【生效日期】2002-2-8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令2002年4号(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二OO二年  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石广生
海关总署署长 牟新生

二OO二年二月八日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依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进行指导和管理,并会同海关总署公布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发证机构名录(见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简称为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自动进口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包括联合年检合格记录);

(三)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营合同或章程复印件;

(五)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生产能力说明;

(七)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进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近三年内没有逃汇、套汇、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进口货物应当符合我国参加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下进口投资和自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货物是指外国投资者作为投资进口的或外商投资企业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或其他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本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和其他物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并按规定加工复出口。

(三)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附件1中目录1和目录3项下货物),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到相关的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在申请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手续前一个月,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通知有关进口合同情况和预计到港时间,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按月汇总报外经贸部。

(四)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收到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当立即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见附件3),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签发。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海关凭加盖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附件4)的设备、物料清单验放。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等单证办理有关进口货物的验放手续。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如因特殊情况需转内销,海关凭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内销批准证》和《自动进口许可证》按规定补征税款及税款缓税利息后,办理合同核销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合同核销期限内无法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内销批准证》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海关除按规定补征税款及税款缓税利息外,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后办理合同核销手续。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外商投资企业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向银行办理售付汇,海关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第一栏和第二栏内容应包括进出口企业代码;证面第三栏“自动进口许可证证号”编码规则为:地区代码-年度-WZ-五位顺序号,如北京市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号应为 1100-2002-WZ-XXXXX其他省市以此类推;证面第四栏“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应不超过发证年度的12月31日;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证面第五栏“贸易方式”应为“合资企业进口”、“合作企业进口”或“外资企业进口”。

第十二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半年,当年有效,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但累计使用不超过六次。海关在《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海关验放签注栏”内以正楷字体批注后,海关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

《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内容一律不得更改。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自动进口许可证》中有关项目内容或延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持原《自动进口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在《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自动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并在换发的新证的备注栏打印“换证”字样。

第十三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挂失,经发证机关核实后,如无不良后果,予以重新补发。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确定不能使用时,应当及时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自动进口许可过程中,如与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发生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统一监制。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有效签章为“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附件5),由外经贸部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发证机构名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4.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略)
  5.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略)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发证机构名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山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内蒙古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吉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黑龙江省外国投资管理局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安徽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

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湖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

海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四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贵州省贸易合作厅

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陕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甘肃省贸易经济合作厅

青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1.进口商: 代码
3.自动进口许可证号:
2.进口用户: 4.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5.贸易方式: 8.出口国(地区):
6.外汇来源: 9.原产地国(地区):
7.报关口岸: 10.商品用途:
11.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12.规格、型号 13.单位 14.数量 15.单价(币别) 16.总值(币别) 17.总值折美元
           
           
           
           
18.总计:          
19.领证人姓名: 


申请日期:

联系电话:

20.签证机关审批
经办初审 

  

  

负责人终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监制(2002)

第一联(正本)签证机构存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1.进口商: 代码
3.自动进口许可证号:
2.进口用户: 4.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5.贸易方式: 8.出口国(地区):
6.外汇来源: 9.原产地国(地区):
7.报关口岸: 10.商品用途:
11.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12.规格、型号 13.单位 14.数量 15.单价(币别) 16.总值(币别) 17.总值折美元
           
           
           
           
18.总计:          
19.领证人姓名: 


申请日期:

联系电话: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监制(2002)

第二联(副本)取证凭证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AUTOMATIC IMPORT LICE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00000000

1.进口商:
Importer 
3.自动进口许可证号:
Automatic import licence No.
2.进口用户:
Consingnee
4.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
Automatic import licence expiry date
5.贸易方式:
Terms of trade
8.出口国(地区):
Country/Region of trading
6.外汇来源:
Terms of foreign exchange
9.原产地国(地区):
Country/Region of origin
7.报关口岸:
Place of clearance
10.商品用途:
Use of goods
11.商品名称:
Description of goods
商品编码:
Code of goods
设备状态:
Status of equipment
12.规格、型号
Specification
13.单位
Unit
14.数量
Quantity
15.单价(币别)
Unit price
16.总值(币别)
Amount
17.总值折美元
Amountin USD
           
           
           
           
18.总计:
Total
         
19.备注:
Supplementary details
20.发证机关签章:
Issuing authority's stamp 

  

21.经办人签字:
Signature 

22.发证日期:
Licence date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监制(2002)

第一联(正本)海关验放凭证

第二联(副本)银行付汇凭证

第三联(副本)公司留存

第四联(副本)发证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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