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7年第6号(2017年新西兰羊毛和毛条、澳大利亚羊毛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21-04-12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商务部公告〔2017〕6 号 【发文机关】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1-10 【生效日期】2017-1-10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7年第6号(2017年新西兰羊毛和毛条、澳大利亚羊毛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商务部公告〔2017〕6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自贸协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制定了2017年新西兰羊毛和毛条、澳大利亚羊毛进口国别关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区域性集团名单的公告)发布时间:2021-04-12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公告〔2017〕11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3-6 【生效日期】2017-4-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区域性集团名单的公告) 公告〔2017〕1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1号),现将适用该办法第七条的区域性集团名单公告如下:   一、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32号(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事宜)发布时间:2021-04-12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6〕32号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6-12-29 【生效日期】2017-1-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32号(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6〕32号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调整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2号(关于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发布时间:2021-04-12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公告〔2017〕12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3-16 【生效日期】2017-4-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2号(关于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 公告〔2017〕12 号   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试点范围扩大至在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且以无纸化方式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72至85章、第90章商品。   涉及公式定价、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4号(关于执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的公告)发布时间:2021-04-12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综合类 【文  号】公告〔2017〕14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3-17 【生效日期】2017-3-20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4号(关于执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的公告) 公告〔2017〕14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46号令公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并规定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3月20日(含当日)起,对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

海关总署 国家濒管办联合公告2017年第15号(关于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的公告)发布时间:2021-04-12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联合公告〔2017〕15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国家濒管办 【发布日期】2017-3-21 【生效日期】2017-4-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 国家濒管办联合公告2017年第15号(关于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的公告) 联合公告〔2017〕15号   为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境管理,保障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和国家濒管办决定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和废止部分)的公告)发布时间:2021-04-12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公告〔2017〕16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4-11 【生效日期】2017-5-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和废止部分)的公告) 公告〔2017〕16 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准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现调整和废止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17年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7号(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发布时间:2021-04-12

【法规类型】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7〕17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4-13 【生效日期】2017-5-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7号(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7〕17 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Ⅰ)(详见附件1)。有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8号(关于实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发布时间:2021-04-12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7〕18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4-19 【生效日期】2017-4-20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8号(关于实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7〕18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4月20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税则号列:3904.5000)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发布时间:2021-04-12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7〕19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4-21 【生效日期】2014-4-26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7〕19 号   为进一步便利减免税申请和货物通关,海关总署决定,对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通过了海关审核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进口通关环节无需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0号(关于发布《海关开放预录入系统对外服务方案》的公告)发布时间:2021-04-09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综合类 【文  号】公告〔2017〕20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5-19 【生效日期】2017-5-19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0号(关于发布《海关开放预录入系统对外服务方案》的公告) 公告〔2017〕20 号   为进一步落实《海关总署关于开放海关预录入系统客户端软件及业务数据交换接口的公告》(公告〔2016〕16号),规范海关预录入系统管理,提升海关服务能力,海关总署研究制定了《海关开放预录入系统对外服务方案》(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1号(关于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Ⅰ)的公告)发布时间:2021-04-09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公告〔2017〕21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6-6-6 【生效日期】2017-6-15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1号(关于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Ⅰ)的公告) 公告〔2017〕2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受理了奥的斯高速电梯(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电梯导轨”、“电梯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2号(关于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发布时间:2021-04-09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2号(关于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2017〕22 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以及对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修改(见附件3、4)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7年7月1日起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3号(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发布时间:2021-04-09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企业管理类 【文  号】公告〔2017〕23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6-14 【生效日期】2017-7-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3号(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公告〔2017〕23 号   2017年3月,中国与新西兰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新西兰海关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新西兰海关安全出口计划互认的安排》,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互认安排。现就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4号(关于发布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发布时间:2021-04-09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综合类 【文  号】公告〔2017〕24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6-16 【生效日期】2017-8-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4号(关于发布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 公告〔2017〕2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署令第140号),海关总署批准《表面活性剂中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的鉴定方法》、《合成氢氧化镁和天然水镁石的鉴别方法》等6项海关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标准编号名称见附件),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5号(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发布时间:2021-04-09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综合类 【文  号】公告〔2017〕25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6-28 【生效日期】2017-7-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5号(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公告〔2017〕25 号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适应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求,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海关总署决定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全国海关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扩大到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6号(关于进一步简化经港澳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要求的公告)发布时间:2021-04-09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综合类 【文  号】公告〔2017〕26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6-28 【生效日期】2017-7-10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6号(关于进一步简化经港澳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要求的公告) 公告〔2017〕26 号   为进一步简化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香港或澳门中转货物的原产地管理,现就中转确认书提交事宜公告如下:   自2017年7月10日起,对于依照海关总署2016年52号公告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应当提交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7号(关于实施共聚聚甲醛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发布时间:2021-04-09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公告〔2017〕27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6-29 【生效日期】2017-6-30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7号(关于实施共聚聚甲醛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公告〔2017〕27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6月30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税则号列:3907.1010和3907.1090)采用征收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