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案件中,直接以对保价作为偷逃税款的 计税价格是否合理 发布时间:2023-07-27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黄某任向印度尼西亚燕窝卖家黄某1(另案处理)等人购买燕窝后,委托王某(另案处理)将燕窝运输到国内。王某等人将燕窝从印度尼西亚发运到越南河内,再将燕窝由越南经广西凭祥以绕关的方式走私入境后,从广西通过快递方式发货给被告人黄某任。被告人黄某任将走私入境的燕窝在其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经营的药材商行销售牟利。       &

走私象牙制品,其价值如何核计 发布时间:2023-07-27

经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云20**年7月赴老挝旅游时认识了导游被告人全某月,并在万象市“东盟博物馆”商店看中了一件象牙制品,但未当场成交。被告人全某月认为李某云有购买象牙制品的意愿和实力,在明知我国全面禁止象牙加工和销售、严厉打击走私象牙及其制品的情况下,为赚取销售回扣,在李某云回国后,伙同老挝商家老板“刚哥”继续向李某云推销象牙制品。李某云经与全某月商谈,决定通过全某月从老挝购买象牙制品4件,其中2件雕刻龙凤图案、2件雕刻花纹图案,成交价格

走私钻石,适用何种税号及税率?发布时间:2023-07-12

2020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周某为销售牟利,从香港外商处购买各类钻石,通过微信聊天群委托“水客”团伙在香港付款拿货,后由“水客”团伙将周某所购钻石采取夹带等方式走私入境。货物入境后,再由“水客”团伙采用邮寄方式将钻石从深圳寄至周某指定收货地址。经上海浦江海关计核,被告人周某偷逃应缴税款749,440.16元。 2022年7月4日,侦查机关根据线索至被告人周某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店铺了解相关情况,经其母亲电话联系,周某主动到达店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日,侦查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缴纳暂扣款10万元。 &n

走私锑锭,如何定罪量刑 发布时间:2023-07-12

        2014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徐某在湖南购买锑锭运到南宁后,以对保方式交给被告人马某强、廖某芳、蒙某勇、胡某等人走私出境到越南,再由越南代理人“阿竹”运往日本等地销售给国外买家。       2017年3、4月份,马某强在龙州以保货形式将蒙某勇从南宁徐某仓库运来的锑锭走私出境到越南。在走私过程中,被告人何某强、何某胜受徐某雇请,负责在南宁承租仓库和保管锑锭之外,还负责锑锭的出入库登记、整理汇总走私到越南的锑锭数量等事项。被告人谢某民受徐某

走私厨房用具,适用何种税号、税率以及如何量刑?发布时间:2023-07-12

       2018年10月至2022年2月间,被告单位甄溪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从日本进口厨刀、菜板等厨房用具的过程中,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丁某旗决定并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货物入境。期间,被告人丁某旗通过邮件联系外商制作低价发票,并通过个人付汇等形式向外商支付部分差额货款。        经上海浦江海关计核,被告单位甄溪公司、被告人丁某旗采用上述方式申报进口涉案厨房用具10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75,838.67元。     &nbs

走私案件中,差旅费能否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发布时间:2023-07-10

        2017年4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于某红多次出境,前往浦东国际机场日上免税店、韩国乐天、新罗免税店等地购买化妆品、护肤品、饰品等物共计2474件。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采用入境随身携带不申报、委托他人“包通关”等方式将上述货物走私进境,并通过微信等渠道在境内销售牟利,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436695.0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另查明,2020年7月6日被告人于某红经镇江海关缉私分局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补缴税款

走私棕榈壳,其行为如何定性发布时间:2023-07-10

          华X公司(以下简称华X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业务范围包括新能源科技、生物科技以及新材料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等,被告人藤某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滕某青系该公司员工。天津沃X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X福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主要业务范围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被告人袁某霞系该公司经理。         2019年5月间,华X公司联系马来西亚外商购买一批用于燃烧的棕榈壳,并准备向唐山市鑫研建材有限公司进行销售。2019年6月20日,华X公司在明

走私雪茄,其行为如何定性发布时间:2023-07-10

       2017年11月至2022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为逃避海关监管及偷逃税款,将从境外网站订购的雪茄,通过个人行邮渠道以拆分邮包、低报价格等方式走私进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经计核,被告人陈某以上述方式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3.842978万元。     上述走私雪茄,除被告人陈某自用外,少量用于销售。案发后,陈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万元。     争议焦点:陈某走私雪茄,其行为如何定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普通货物

走私图书,如何定性发布时间:2023-07-06

        2020年6月至9月间,同案犯谷某福、于某富(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GEUMDONG轮数次前往韩国,装载货物后偷运入境。2020年9月7日晚,偷运韩国货物的GEUMDONG轮返航大连后卸货时被阻止,谷某福等人又驶往盘锦荣兴港老港区码头卸货。期间,被告人管某刚经刘强(另案处理)介绍,组织装卸工人为GEUMDONG轮在入境后的停泊地点卸货。9月20日晚,GEUMDONG轮在偷卸过程中被营口海关缉私分局发现,管某刚等人逃离现场。大连港湾海关缉私分局现场查获并依法扣押GEUMDONG轮从韩国走私进境的货物,其中走私的化妆品、保健品、食品等经计核偷

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散件,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枪支发布时间:2023-06-25

      经审理查明,2019年起,被告人迟某鑫在网络上冒充中国台湾卖家,向境内买家销售其通过他人自中国台湾地区购买并通过邮寄方式走私进境的枪支。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为个人收藏,拟从境外购买TTI2011手枪。其通过网络与被告人迟某鑫取得联系,迟某鑫自称台湾卖家,可以提供张某拟购买枪支。双方通过微信及“蝙蝠”等社交软件沟通交易价格及入境方法,在明知上述枪支为国家禁止入境物品的情况下,预谋通过伪报品名、拆成散件分别入境等方式逃避海关检查,先后自中国台湾地区走私TTI20

走私日本海参,货主量刑如何发布时间:2023-06-19

       2018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冻海参应当依法以报关缴税的方式进口,仍委托吴某华(另案处理)为其从日本购买冻海参,并以每公斤25元的包税通关价委托区某荣(另案处理)等人通关进口。从日本购买的冻海参先后被运至香港、越南等地,区某荣收到货物后,通过罗安支(另案处理)雇佣当地边民,以边民互市的方式,从越南口岸的中越边民互市点走私入境,罗某按照区某荣提供的明细支付相关费用。走私入境的冻海参被转运至大连,罗某安排李某提货后将冻海参运至指定地点,最终通过被告人罗某经营的海参商行对外出售。  &nb

走私不含胆汁的熊胆囊皮是否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发布时间:2023-06-19

      2016年2月24日22时许,原审被告人尹某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罗湖海关关员经查验,从尹某携带的行李中查获牛黄9.478千克(20袋)、牛黄粉503克(10袋)、疑似麝香20块(495克)、疑似熊胆30只(不含胆汁,252克)以及疑似熊胆膏1包。经海关计核,上述牛黄、牛黄粉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90697.93元。       经鉴定,上述疑似麝香均为哺乳纲偶蹄目麝科麝属原麝麝香囊,价值共计l2万元(麝属所有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

走私雪茄烟的定罪量刑发布时间:2023-05-31

        2017年8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与德国、荷兰等境外雪茄烟销售网站方合谋,在明知海关关于进口雪茄烟的监管规定的情况下,为降低进口环节税费及顺利通关,授意外商采用拆分包裹、低报价格的方式邮寄雪茄烟。此后,李某向海关申报进口雪茄烟入境。收货后,部分雪茄烟由李某自用、部分雪茄烟用于销售。经海关计核,被告人李某采用上述方式多次走私雪茄烟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至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88,596.79元。          争议焦点:本案中走私的雪茄烟适用何种税率?

走私游戏光盘,涉案人员如何定罪量刑 发布时间:2023-05-24

       2019年3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在向香港等供货商采购游戏光盘、卡带等货物的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决定采用委托“水客”夹带等方式将涉案货物在不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走私入境,并在其经营的曹X电子产品店销售。期间,由被告人李某先行向外商订购货物,后联络吴某、朱某(均另案处理)等“水客”,由“水客”具体实施将货物通过夹藏等方式走私入境的行为,同时,被告人李某与吴某等人核对账目并支付水客费用。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计核,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走私游戏光盘等货物,从中

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缉私十大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23-02-03

2022年,全国海关“国门利剑”“风雷”联合行动成效显著,全年对重点涉税商品、枪支弹药、毒品等走私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发布2022年缉私十大典型案例。 海关总署缉私局开展“330”专项打击行动。海关总署缉私局在深圳、上海、南京、抚州、台州等地组织开展打击走私贵重金属、走私普通货物、洗钱等专项行动,打掉走私团伙9个,案值474.53亿元,涉案黄金57.57吨,钯金47.95吨,其他贵重金属53.63吨。 拱北海关缉私局侦办“310”走私液晶显示屏案。拱北海关缉私局立案侦办一起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液晶

2021年中国海关公布打私十大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23-02-03

1月21日,海关总署公布2020年度打击走私十大典型案例。这十大案例是:天津海关缉私局侦办的“使命2003”走私废物案,南宁海关缉私局侦办的“守护者2020”打击活体穿山甲走私系列案,江门海关缉私局侦办的“SY730”走私石首鱼鱼胶案,福州海关缉私局“阻击-06”陆海联动打击成品油走私专项行动,深圳、上海、南京等海关缉私局侦办的“8.04”打击钻石走私案,武汉等海关缉私局“9.21”打击跨境电商渠道走私专项行动,广州海关缉私局侦办的“奋战3

海关走私辩护律师张严锋:走私燃油用于自用的部分是否应计入走私数额 发布时间:2023-03-01

一、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傅某与虞某、陈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由傅某负责出船,组织船员,被告人虞某1担任船上业务,被告人郑某、傅某担任船员负责海上运输,利用傅某所有的“舟源清18”船,先后4次从境外海域偷运燃料油共计410吨进境并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52197.13元。 二、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傅某、虞某1经预谋,由傅某负责出船出资、组织船员,虞某1负责联系货源、组织卸货、销售,被告人郑某担任业务,被告人傅某、范某担任船员负责海上运输,利用傅某所有的“舟源清18”船,先后26次从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