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走私辩护律师张严锋:走私燃油用于自用的部分是否应计入走私数额 发布时间:2023-03-01

一、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傅某与虞某、陈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由傅某负责出船,组织船员,被告人虞某1担任船上业务,被告人郑某、傅某担任船员负责海上运输,利用傅某所有的“舟源清18”船,先后4次从境外海域偷运燃料油共计410吨进境并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52197.13元。 二、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傅某、虞某1经预谋,由傅某负责出船出资、组织船员,虞某1负责联系货源、组织卸货、销售,被告人郑某担任业务,被告人傅某、范某担任船员负责海上运输,利用傅某所有的“舟源清18”船,先后26次从境外

上海海关走私律师张严锋:走私案件中以“海关限价”申报出口废钢铁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02-06

2017年6月至11月间,被告单位C公司为冯某(另案处理)等人报关出口废钢铁。C公司在不掌握货物真实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以所谓的“海关限价”为申报价格基础伪造合同、发票等报关资料,使用东莞市A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广州B报关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海关伪报出口废钢铁。 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被告单位C公司通过伪报价格的方式为冯某等人走私出口废钢铁共计15799.31吨,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920163.07元。 被告人黄某负责C公司报关业务和各项事务,明知冯某等人没有提供废钢铁真实成交资料,仍以“海关限价”为基础伪造报关资料申报出口废钢铁,系单位犯罪中

走私案件律师张严锋:未被当场查获的走私油品可以依据被告人供述予以认定吗? 发布时间:2023-02-06

2018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受他人雇佣担任“顺海18”号船长,联系张某1、张某2、方某某、彭某某(均已判决)分别担任该船水手、轮机和厨师,共同开展非法运油活动。同年10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张某1、方某某、彭某某、张某2等人共同驾驶“顺海18”号从上海大治河出发,同日18时许,擅自航行至我国领海外东经124°35’北纬30°50’附近水域。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由陈某某在驾驶台调度,由张某1、方某某、彭某某、张某2拉缆绳、接油管,从一艘不明国籍的大船上接驳成品油430余吨。驳油结束后,陈某某等

海关法律师办案实务:走私类案件如何在法定刑以下处罚,是否报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2-06

2017年4月8日,被告人施某为赚取300元人民币带工费而帮他人携带物品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抽查。经检查,海关工作人员在其携带的行李中内查获疑似“蛇胆”7.5千克,燕条3千克。经鉴定,疑似“蛇胆”含有爬行纲蛇目蟒科网纹蟒、爬行纲蛇目蟒科红血蟒、爬行纲蛇目蟒科血蟒、爬行纲蜥蜴目巨蜥科圆鼻巨蜥4种动物胆的干制品。上述4种动物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其中圆鼻巨蜥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经价格鉴证,该批涉案货物在价格鉴证基准日的动物保护价价值为5118246元(人民币,下同)。2

海关走私案件专业律师张严锋:走私案件中单位已注销应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23-02-01

广东佛山市南海区海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x公司”,已注销)的实际控制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我国对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政策,在客户没有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情况下,仍接受客户委托进口废五金等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并委托深圳市鹏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x公司”)内设部门佛山市深x通公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x通公司”)以包税包证的方式通关进口。当上述固体废物从境外运抵肇庆、南海等口岸后,深x通公司直接冒用或转给他

走私案件律师办案实务:走私案件中羁押前被医学隔离的期间是否可折抵刑期? 发布时间:2023-02-01

2021年1月12日,被告人黄某受他人雇请帮助驾驶汽排船走私香烟。后黄某叫上被告人张某一起走私香烟。当日22时许,二人驾驶船只走私香烟至防城港市海域时被防城港市海警局官兵抓获。防城港市海警局官兵从海上缴获黄某、张某丢入海中的香烟。经清点,该批缴获的香烟有利群香烟500条、利群(阳光)香烟498条、中华香烟504条、芙蓉王香烟450条。经检验,本案查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海关部门核定,该批香烟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460787.95元。 律师提出:黄某因疫情防控被隔离的期间应折抵相应刑期? 上海海关走私犯罪专业律师张严锋提示: 本案中,告人黄某受他人雇请帮助驾驶汽排船走私香烟,

从犯与间接正犯的认定发布时间:2022-01-17

走私犯罪,从犯,间接正犯

受招募的行为人是否一定认定从犯?发布时间:2022-01-10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20年7月6日起,被告人蒲某某受他人雇佣,招募并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南某某、张某某、蔡某1、蔡某2共同驾乘套牌船只“悦顺7”,多次赴公海接驳成品油。同月16日凌晨,该船到达N30°50’,E124°30’附近公海水域,经蒲某某联系,从一艘不明国籍船只接驳成品油。期间,蒲师仪指挥张某某、南某某、张某某、蔡某1、蔡某2共同拉油管,并由蒲某某对油品进行测量。次日17时许,六名被告人驾乘“悦顺7”将上述成品油走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