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刑事处罚的具体要求发布时间:2021-08-17

走私,普通货物,免于刑事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中单位犯罪的认定发布时间:2021-08-03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中单位犯罪的认定

走私案件中的“明知”如何认定发布时间:2021-04-14

被告人季某与李某(另案处理)均从事废塑料贸易行业。季某与李某相识后,因为李某担任江西省赣鑫纺织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西省赣新源再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控制江西省丝源祥再生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源祥公司),二公司均持有《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固废许可证》),具有从境外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资质,而季某有国外废塑料的货源。因此,两人合作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季某主要向李剑提供国外废塑料的货源,另一种是季某利用丝源祥公司的《固废许可证》进口废塑料销售给国内其他客户。 在季某和李某合谋走私进口固体废物的过程中,李某指示其公司员工黄某(另案处理)负责具体操作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相关优惠税率适用条件发布时间:2021-03-05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相关优惠税率 适用条件     2015年2月,被告人董某之妻刘某(另案处理)与黄某共同出资成立A公司,主要经营从德国进口货物的入境代理业务,收取代理转运费用。2015年9月,董某加入A公司,并取得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2016年9月,董某与鹤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负责人郑某(另案处理)合谋,决定将本应以其他贸易方式申报入境的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货物入境,由A公司利用“易欧洲包裹网”物流服务平台,在德国揽收客户代购或销往国内的奶粉、化妆品等货物,经打包后通过第三方运往国内,交由B公司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方式申报入境

海关系统截图证据存疑应否扣减发布时间:2021-03-03

经法院审理查明:      上诉单位波**乐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11日,上诉人温某波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诉人金某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二人均为波**乐公司的股东,波**乐公司的进口及销售事宜均由二人共同商议后决定并负责。2011年1月至2016年9月,上诉人温某波、金某与经共同商议后,决定以波**乐公司的名义,从法国、意大利等地采购中、低端红酒,并整柜进口用于在国内销售以牟利。为了降低经营成本,牟取非法利益,在上述红酒报关过程中,经上诉人温某波、金某与二人共同决定,以二人自行修改申报单价或者指使公司文员按照其二人的意思来修改申报单价的方式,并按照修改后的虚

走私行为未获利是否评价为社会危害性小 发布时间:2021-03-03

经审理查明 被告单位上海中**燃公司成立于1988年,主要从事燃料油的经销、销售和储运,代理中**燃总公司所进口的燃油的供销、存储等业务。公司设有供油部、营销部等业务部门。供油部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公司安排的保税油进货计划,配合油库、船舶做好保税燃油的接卸、发油、仓储、核对工作,办理保税油进出口报关、核销等手续,负责公司下属船舶、油库的日常调运和生产指挥等工作。营销部负责公司内贸燃油的采购、销售等工作。 2014年2月至2015年11月间,上海中**燃公司在销售燃料油过程中,因国内客户需求,由时任公司营销部经理、被告人王某杰起意,并经该公司供油部经理、被告人顾某建(2014年5月就职)同意,由

偷逃税款核定中适用的汇率是否应以走私行为发生时为准发布时间:2021-03-02

偷逃税款核定中适用的汇率是否应 以走私行为发生时为准     HAIWAN7(以下称“海万7”)是伯利兹籍海船,船长77.81米、宽12.7米,该船在境外港装载冻品后,于2019年3月21日20时许驶抵天津东疆港建材码头,该码头是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管理的非设关地码头。被告人刘某受人雇用为“海万7”船的航行值班水手,在船上接收装货、卸货地点的坐标位置信息,并向船上外籍船员传达航行指令,同时,刘某还联系码头接货人员以确定接货时间。3月21日,刘某明知“海万7”船驶抵码头为非设关地,仍指挥船舶停靠,以

单位走私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否认定为从犯发布时间:2021-03-02

单位走私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可否认定为从犯     2016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单位华某进出口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在黄埔老港、新港口岸、江门等口岸以伪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刺猬紫檀粗锯枋、刺猬紫檀板材等共计825柜,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512449.79元。     被告人周某作为华某进出口公司木材进口项目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责组织境外木材货源、委托境内报关进口和在国内销售具体事务,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在境外采购或组织木材的真实价格,没有提供用于报关,应对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