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走私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否认定为从犯发布时间:2021-03-02

单位走私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可否认定为从犯     2016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单位华某进出口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在黄埔老港、新港口岸、江门等口岸以伪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刺猬紫檀粗锯枋、刺猬紫檀板材等共计825柜,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512449.79元。     被告人周某作为华某进出口公司木材进口项目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责组织境外木材货源、委托境内报关进口和在国内销售具体事务,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在境外采购或组织木材的真实价格,没有提供用于报关,应对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512

未能确定是否来自疫区的冻品为何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发布时间:2021-02-26

未能确定是否来自疫区的冻品为何仍 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2020年3月初,被告人游某受翁某、林某(均另案处理)雇佣,担任“闽平渔运6××××”号船的船长,负责驾驶船舶到台湾海峡、乌丘岛附近海域接驳境外冻品。2020年3月17日晚,被告人游某按照翁某、林某的指示带领船员游某、王某驾驶船舶到乌丘岛北侧附近海域,联系停泊在海上的外籍船舶,并从该船舶接驳冻品。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游某驾驶“闽平渔运6×××&ti

为在国内销售牟利而实施走私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时罪数如何认定发布时间:2021-02-26

为在国内销售牟利而实施走私行为同时构成 非法经营罪时罪数如何认定     2014年10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单位XX公司在从台湾进口二氧化碳、氧化亚氮等货物的过程中,为降低经营成本,牟取非法利益,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吴某壹决定采取低报价格、虚构贸易关系的方式进口货物,在通过报关公司低价申报进口的同时,安排境外公司向台湾供货商支付差额货款。期间,被告人林某葶作为该公司日常经营负责人,在明知进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负责与台湾供货商对接涉案货物真实单证、对外支付货款、清关费用等。经上海洋山海关计核,被告单位XX公司采用上述方式申报进口货物共计103票,偷逃应缴税

部分固体废物未经鉴定能否计入走私废物罪的数量发布时间:2021-02-26

部分固体废物未经鉴定能否计入 走私废物罪的数量    2017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袁某平利用其控制的C公司从越南进口铁精矿入我国境内,因其两次委托他人申报进口固体废物被广西防城海关处罚,其遂将业务转至云南河口口岸。同年10月,袁某平与被告人秦某红实际控制的B公司商议,以每吨货物支付18元至20元不等的代理费,委托B公司代理报关入境手续,后秦某红联系大通汇公司,并由该公司报关员被告人李某伍负责向河口海关申报袁某平所采购的铁精矿入境等具体事宜,并在河口注册成立了A公司。2018年12月11日,袁某平利用其控制的A公司与被告人梁某刚将从越南订购的930吨固体废物,委托B公司

行为人离职后的走私数额是否不予认定发布时间:2021-02-10

经法院审理查明: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1.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俄罗斯全某快递的负责人,即被告人李某波、卢某元等人受李某1(另案处理)委托,将电子烟烟弹、烟具等物品偷运入境。李某波、卢某元委托被告人王某武负责货物的过境事宜。王某武联系了被告人成某玲、“二姐”(另案处理,其境内代理人为被告人隋小龙)等人将电子烟烟弹、烟具等物品运输过境。隋某龙按照“二姐”的指令,收集物品并联系快递公司发送给指定收货人。具体流程如下:李某1指使李某2(另案处理)从俄罗斯上家处收取电子弹、烟具等物品送至被告人

利用边民互市贸易行为的走私认定发布时间:2021-02-10

经法院审理查明:      上诉人李某及其妻子黄某霞(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承揽阮某权、欧某朝、欧某、詹某心(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越南或其他国家收购的海鲜产品,将承揽的货物通过李某、陈某华、莫某、彭某基(均另案处理)等人伪报成边民互市贸易货物,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申报进境,经核定,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1644469.78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阮某权将在越南收购鱼肚干等货物,指示越南加工厂送到李某、黄某霞指定的越南芒街收货点。李某、黄某霞联系越南代理人“和哥”在越南接收货物报关出口,装船运输至广

走私犯罪定罪量刑可否基于同案犯供述和相关证人证言予以认定发布时间:2021-02-10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底,上诉人金某海安排高某(另案处理)雇佣货车驾驶员张某2(另案处理)、李某等人拉载从越南走私入境的氧化锌粉,安排原审被告人何达伟负责为走私货物的车辆看路和指挥装运。同年11月27日晚,何达伟在河口县下八字河老三队附近看路望风,并将张某2、李某等人驾驶的货车带到下八字河私开码头,指挥货车装货,将假报关单拿给驾驶员以应付检查。其中,牌号为云G×××××的货车车主系张某2,由张某2及其雇请的驾驶员杨某驾驶该车拉运氧化锌粉共计41.5吨至个旧市大屯镇红河大道旁的仓库

实际走私对象超出主观故意范围的情形下应如何认定发布时间:2021-02-10

经法院审理查明:      原判认定:(一)2017年5月间,被告人李某花、黄某华商定:黄某华提供其工作的邮政公司广州沙园营业部派送范围的收货地址(标注“SM”后缀),由李某花用于收取境外直邮快递,快递送达营业部后由黄某华代收并交给李某花,李某花按5-8元/每件支付黄某华报酬。期间,被告人李某花、叶某龙商定:李某花提供虚假的收货地址、申报模式,由叶某龙通知货代人员按要求填写快递单、寄送邮包,黄某华将邮包交给李某花后,叶某龙再以国内快件方式寄给实际收货人,李某花按重量收取叶某龙160-230元/件的费用。随后,叶某龙以310-450元/件

海关委托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价格认定依据是否合法发布时间:2021-02-10

经法院审理查明:      上诉人李某及其妻子黄某霞(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承揽阮某权、欧某朝、欧某、詹某心(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越南或其他国家收购的海鲜产品,将承揽的货物通过李某、陈某华、莫某、彭某基(均另案处理)等人伪报成边民互市贸易货物,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申报进境,经核定,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1644469.78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阮某权将在越南收购鱼肚干等货物,指示越南加工厂送到李某、黄某霞指定的越南芒街收货点。李某、黄某霞联系越南代理人“和哥”在越南接收货物报关出口,装船运输至广

走私行为中收取正当比例的报关费用可否认定为非法利益发布时间:2021-02-10

经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单位天**供应链公司2016年决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在进行前期工作后,2017年1月,被告人綦某东作为天**供应链公司总经理,代表该公司与卓**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卓**公司为其提供跨境电商贸易进口申报、保税仓储、物流等服务。天**供应链公司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购买港版美素佳儿、雅培等品牌的奶粉、营养粉等,由卓**公司代理进口并存放于广州南沙保税仓。同时,綦某东通过天**供应链公司作为股东的天**(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梁某权实际控制的惠**公司签订《乐某购平台跨境电商订单推送服务合同》,委托惠某公司为天**供应链公司推送跨境

基于海关备案价格范围内的申报是否认定具有走私主观故意 发布时间:2021-02-10

经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单位天**供应链公司2016年决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在进行前期工作后,2017年1月,被告人綦某东作为天**供应链公司总经理,代表该公司与卓**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卓**公司为其提供跨境电商贸易进口申报、保税仓储、物流等服务。天**供应链公司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购买港版美素佳儿、雅培等品牌的奶粉、营养粉等,由卓**公司代理进口并存放于广州南沙保税仓。同时,綦某东通过天**供应链公司作为股东的天**(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梁某权实际控制的惠**公司签订《乐某购平台跨境电商订单推送服务合同》,委托惠某公司为天**供应链公司推送

融资租赁车辆被用于走私犯罪可否退还租赁公司发布时间:2021-02-08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按照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安排准备拉运一车冻货。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车牌号为云G×××××号的红色解放牌130型双桥货车跟随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另案处理)从高速公路非法开口处上高速公路,在南屏至新街附近装货,后往新街方向行驶,行至蒙河高速K168路段附近时,为躲避检查,黄凯根据电话指示从蒙河公路中间隔离带非法开口处掉头后停留等待,后又往新街方向逆行约1公里,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查,被告人黄凯拉运的货物为冻鸡脚,净重7.

新型贸易方式配套法规不足可否 降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发布时间:2021-02-08

经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单位天**供应链公司2016年决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在进行前期工作后,2017年1月,被告人綦某东作为天**供应链公司总经理,代表该公司与卓**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卓**公司为其提供跨境电商贸易进口申报、保税仓储、物流等服务。天**供应链公司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购买港版美素佳儿、雅培等品牌的奶粉、营养粉等,由卓**公司代理进口并存放于广州南沙保税仓。同时,綦某东通过天**供应链公司作为股东的天**(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梁某权实际控制的惠**公司签订《乐某购平台跨境电商订单推送服务合同》,委托惠某公司为天**供应链公司推送

个人自首是否可以及于单位自首 发布时间:2021-02-08

经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单位东莞市达**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达**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19日,被告人吴某勇是达**公司的业务部经理。2017年6月至11月,佛山市南海区至能金属塑料贸易有限公司在国内采购废钢铁进行出口。在不提供货物真实交易价格的情况下,佛山市南海区至**金属塑料贸易有限公司将订舱、海运、查验以及报关事项交由货代公司广州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再委托同案人梁某2代理出口。梁某2随后又将废钢铁申报出口事项转委托给同案人梁某1代理。申报出口过程中,梁某1将其中

仅依据言词证据可否认定走私犯罪数额发布时间:2021-02-08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6年至2018年,上诉人邓某志、唐某东、朱某虎、梁某、张某年以直接从越南走私活牛、生猪或者与走私分子直接购买走私活牛的方式,大量走私活牛、生猪。上诉人黄某光为邓某志、朱某虎、张某年等人走私活牛组织人员赶牛入境、还为走私活牛提供证明,喂养、过驳场地。上诉人周某壮为唐某东的走私活牛以“保货”方式走私入境,上诉人游某保为梁某的走私活牛以“保货”方式走私入境,上诉人余某林为邓某志接收走私活牛和监管,上诉人刘某先帮助邓某志、朱某虎等人联系安排运输走私活牛车辆。 经统计,邓某志走私活牛金额为

参加过自卫反击战是否一定可以特赦发布时间:2021-02-08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6年至2018年,上诉人邓某志、唐某东、朱某虎、梁某、张某年以直接从越南走私活牛、生猪或者与走私分子直接购买走私活牛的方式,大量走私活牛、生猪。上诉人黄某光为邓某志、朱某虎、张某年等人走私活牛组织人员赶牛入境、还为走私活牛提供证明,喂养、过驳场地。上诉人周某壮为唐某东的走私活牛以“保货”方式走私入境,上诉人游某保为梁某的走私活牛以“保货”方式走私入境,上诉人余某林为邓某志接收走私活牛和监管,上诉人刘某先帮助邓某志、朱某虎等人联系安排运输走私活牛车辆。 经统计,邓某志走私活牛金额为

受人指使参与走私行为是否都认定为从犯(2)发布时间:2021-02-05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邓某强、陈某钊、陈某三人驾驶空载的无任何导航设备的“粤泓**8”船前往香港水域,在香港光辉码头从“光辉2”船上过驳28个40尺冻品货柜,未向海关申报,偷运入境。2019年4月14日13时30分,执法人员在大铲岛以南海域(东经113°51’27.6’’,北纬22°29’35.4’’)登船检查“粤泓**8”船,现场查获无合法证明的冻品货柜28个,抓获被

受人指使参与走私行为是否都认定为从犯(1)发布时间:2021-02-05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邓某成受他人指使,驾驶车牌号为云H×××××货车到河口县石场装载公分石后,到河口老范寨交由他人装载从偶蹄疫疫区越南非法走私进口的冻牛肉9.04吨。当日5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成驾驶装载有用石料掩饰的冻品牛肉车辆行驶至屏边苗族自治县民警查获。 争议焦点: 被告人邓某成受他人指使运输货物,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 被告人邓某成系受他人指使运输货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