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预缴罚金是否为从轻处罚的条件发布时间:2021-02-05

经法院审理查明:      原判认定: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彬、陈某波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商议后共同出资租赁“宏浦28”船,并由刘荣彬招募被告人刘某1、陈某2、刘某3、王某某、刘某4、刘某5等六人,由陈某波招募被告人刘某2,于同年5月起多次共同从事走私成品油活动。 2019年6月8日,被告人刘某开受刘某彬招募担任船长,伙同刘某1等七人,被告人张某辉受他人雇佣负责押船,共同驾驶“宏浦28”船前往我国领海外水域(N30°40′E124°30′附近),向一艘不明国籍的船舶接驳柴

未实际参与走私行为的主要出资人可否认定为从犯发布时间:2021-02-05

经法院审理查明:      原判认定: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彬、陈某波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商议后共同出资租赁“宏浦28”船,并由刘荣彬招募被告人刘某1、陈某2、刘某3、王某某、刘某4、刘某5等六人,由陈某波招募被告人刘某2,于同年5月起多次共同从事走私成品油活动。 2019年6月8日,被告人刘某开受刘某彬招募担任船长,伙同刘某1等七人,被告人张某辉受他人雇佣负责押船,共同驾驶“宏浦28”船前往我国领海外水域(N30°40′E124°30′附近),向一艘不明国籍的船舶接驳柴

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可否不加重原判刑罚发布时间:2021-02-05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1月至2月间,被告单位骏**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陈某东在代理屹**公司进口汽车配件过程中,在明知屹**公司与外商的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自行决定,并制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虚假发票等单证,用于向海关申报进口。同时,骏**公司直接或者通过境外代理公司向外商支付差额货款。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计核,骏**公司采取上述低价申报方式进口涉案货物共计3票,偷逃应缴税款共计242,792.26元。 2019年5月15日,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缉私分局接情报线索后派员至五角场监狱对陈某东开展调查,被告人陈某东配合调查,并如实交代了上

行为人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案件的处理发布时间:2021-02-05

行为人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案件的处理         2010年4月,被告人应某、陆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共谋采用伪报品名等方法为他人负责办理走私废旧电子产品中的通关和运输事宜,并按照废旧电子产品进口数量计算报酬。自同年6月起,应某、陆某等人按事先分工共同从事上述走私活动。         2011年4月1日,上海海关缉私部门查封、扣押了20个由被告人应某、陆某以瓦楞纸板名义进口的装有走私物品的集装箱。经清点、理货和鉴别,上述走私货物主要为:属于危险类废物的废旧线路板、废电池等共计32290公斤;属于国家禁止

在加工贸易活动中骗取海关核销行为的性质发布时间:2021-02-05

在加工贸易活动中骗取海关核销行为的性质         2010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单位富X公司在从事加工贸易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达到降低进口成本、偷逃税款的目的,未经海关许可、未补缴税款,擅自将保税原料黄铜带的制成品黄铜端子进行内销牟利。为隐瞒犯罪事实,该公司向太仓海关申报核销过程中,通过高报净耗等手段,骗核保税原料黄铜带。被告人林某于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在明知该公司存在擅自内销黄铜端子、伪报净耗的情况下,仍指使公司员工继续虚报净耗,致使保税原料黄铜带脱离海关监管,制成黄铜端子后擅自在国内销售。    

走私犯罪中“与罪犯通谋”的认定发布时间:2021-02-05

走私犯罪中“与罪犯通谋”的认定          2015年1月8日,蔡×(已判刑)乘坐SA286次航班从南非共和国约翰内斯堡市出发,途经中国香港转乘HX312次航班,于2015年1月9日18时许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以下简称首都机场)T2航站楼。蔡×伙同他人,通过被告人王某委托闫×1(已判刑),闫×1又委托北京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员工邢×(已判刑),提取蔡×此次行程托运的一个行李箱。被告人王某将该行李箱的图片及行李票信息通过他人转发给闫&t

走私假币罪中对假币数额的认定发布时间:2021-02-01

走私假币罪中对假币数额的认定         2008年7月中旬,被告人施某在台湾省高雄市以提供来大陆期间的食、住、行等费用并许诺事成后给予一定报酬为条件,分别召集被告人李某、黄某、朱某、张某随其到大陆为其携带假美元到台湾。同月18日,施某、李某、黄某、朱某、张某一同乘坐飞机从台湾省高雄市到厦门后,暂住在厦门鹭江新城一酒店公寓。次日上午,施某在李某的陪同下乘飞机前往北京,以人民币23万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10叠共计10万元的百元面额假美元,后于当日下午乘飞机返回厦门,并在暂住处将假美元拿给李某、黄某、朱某、张某看。同月21日下午,施某在暂住处将10叠假

走私珍贵动物罪中对“珍贵动物”的认定发布时间:2021-02-01

走私珍贵动物罪中对“珍贵动物”的认定         2013年11月6日,上诉人陈某携带黑色行李箱搭乘某航班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陈某在接受海关关员盘问时,交代了其黑色行李箱内装有用21个透明塑料盒包装的“宠物蛇”。经鉴定,上述“宠物蛇”为球蟒、活体121条,应为人工饲养繁殖个体,为《公约》附录Ⅱ物种。一审期间,陈某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涉毒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争议焦点:      

以被吊销营业执照单位的名义走私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发布时间:2021-02-01

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的名义走私是否构成 单位走私犯罪         被告人吴某为台湾商人,在国内经营塑料胶粒生意。在2004年1月至10月,被告人吴某与被告单位A公司的生产副理陈某(另案处理)合谋后,确定由A公司将合同指标提供给被告人吴某使用。期间,被告人吴某采取上述方法在台湾进口聚苯乙烯GPPS/新胶粒(以下简称GPPS胶粒)95000千克,除由被告单位A公司购回7000千克自用外,剩余的GPPS胶粒均由被告人吴某在国内销售牟利,共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79842.07元。         在2002年1月

走私犯罪中对“销售牟利”的理解发布时间:2021-02-01

走私犯罪中对“销售牟利”的理解        XXX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18日,系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883万元,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为被告人茅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自产的木制系列产品。        2012年7月至2014年5月,XXX公司分别向南通海关申请办理了编号为C23022351209、C23023350516、C23023351543、C23023352279、C23024350578的5本加工贸易手册,并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加拿大铁杉锯材

走私废物罪中非犯意提起者是否认定为主犯发布时间:2021-01-29

经法院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章某1、章某2、叶某某走私废物的犯罪事实 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章某1、章某2、叶某某自行从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采购废布后,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进口废布资质及《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000元/吨(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左右的“包干费”非法委托被告人许某强等将上述废布进口入境。此后,许某强通过借用被告单位御**公司、恒**公司等《许可证》的方式,将上述涉案废布向海关申报进口,之后由章某1、章某2、叶某某分别在国内销售牟利,相关货款分别由许康强或者通过持证单位对外支付。其中,2

受老板指示参与包税走私是否认定为从犯发布时间:2021-01-29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单位欧**德公司在进口化妆品、日用品的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何某某为降低经营成本,谋取非法利益,经与翁某树共谋后,委托翁某树采取“包税通关”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期间,被告单位欧**德公司理单员、被告人蔡某明知该公司以“包税通关”的方式申报进口涉案货物,仍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指示,制作采购货物清单发送给翁某树,并在核对确认“包税通关”费用后通知何某某向翁某树支付费用。此后,翁某树再委托他人通过报关公司以伪报品名的方式将涉案

海外发货方提供的发票金额可否作为计征税金的依据发布时间:2021-01-29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期间,被告单位万**公司在从德国进口汽车配件的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告人连某某为降低公司经营成本,牟取非法利益,安排他人制作虚假低价发票等单证,提供给报关公司用于向海关申报进口涉案货物。经上海洋山海关核定,被告单位万**公司采用上述方法低价申报进口货物共计9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173,853.69元。 2018年9月26日,侦查机关至万**公司经营地开展调查工作,被告人连某某接公司员工电话通知回到公司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万**公司向侦查机关缴纳暂扣款60万元。 争议

发货后被列为限制进口废物,进境申报 可否认定为走私废物行为发布时间:2021-01-22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3月至5月间,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单位欧**公司在进口货物的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薛某接受被告人潘某委托,二人明知涉案复合卷膜系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仍使用被告人潘某提供的虚假单证,以欧**公司的名义用伪报品名的方式,委托货代公司为境外货主代理进口涉案货物。被告人潘某收到境外货主的货款、货代费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相关费用支付至被告人薛某控制的账户。经外港海关查验和原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检验,涉案的复合卷膜重126.5吨,为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争议焦点: 潘某的辩护人

以单位名义承接业务是否为单位犯罪发布时间:2021-01-22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某斌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可能存在固体废物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每集装箱25万元的费用接受“欧阳”“华哥”、郑某伟(均另案处理)的委托进行包税进口货物,并以大量品名杂乱的普通货物名义按照每集装箱20.6万元的费用委托被告单位万**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邱某代理申报进口货物共计34个集装箱。随后,邱某找到被告单位久**公司负责人、被告人陈某顶,经共同商议后决定以虚假的“漂白用阔叶硫酸盐

如何证明已放行且制成成品销售的走私犯罪事实发布时间:2021-01-18

经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单位青岛中**公司是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货运代理、货物仓储、装卸服务。被告人程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檀香紫檀俗称“小叶紫檀”系《濒危野生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所列物种,进口须提交许可证明。2013年9月,被告人张某岩在没有进口许可的情况下,预谋将檀香紫檀伪报成非洲紫檀从黄岛海关通关进口,并委托青

CITES 公约附录中文翻译件公布时间晚于生效时间 可否成为犯罪阻却理由发布时间:2021-01-18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3年4月间,被告人邱某兴前往浙江省温州市购买“浙苍机”货船。同年7月间,被告人邱某兴雇佣同案人邱某仔(已起诉)担任“浙苍机”船船长,雇佣邱某1等人担任船员。7月20日,被告人邱某兴指使同案人邱某仔带领邱某1、张某等8名船员驾驶“浙苍机”货船,从福建福安出海驶往马达加斯加海域。同年8月18日始,同案人邱某仔等人驾船在东经50°5′南纬15°45′海域陆续接驳由同案

间接走私行为可否认定为直接走私环节的帮助犯发布时间:2021-01-18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潘某明向朱某某租借无认证船籍的“泰**56”船,并担任船长,后招募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等人担任船员。5月23日晚,被告人潘某明、林某某、徐2为谋取非法利益,受他人指使,由潘某明、林某某驾驶“泰**56”船从浙江台州起航,前往我国领海外水域向一艘不明国籍的船只接驳白糖676吨,后于同月26日晚返航至上海三甲港码头进行卸货,由被告人徐2在码头负责过磅称重。被告人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