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是否符合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发布时间:2021-01-05

经法院审理查明:      自2016年8月至案发,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单位深圳市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张某与深圳市前海某某云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云公司)总经理李某1(另案处理)合谋,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红酒由某某云公司伪报成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走私入境,并在境内销售。被告人黄某琼参与走私决策并向某某云公司支付税费、操作费、货款等走私费用。被告人孙某城参与走私决策并根据仓储、销售情况向张某提出进货需求,对接某某云公司总经理助理程某1(另案处理),沟通货物入区、出区、物流等事宜,并负责销售所走私红酒。被告人邹某管理葡萄酒采购工作,按张某指示向国

案发后税率降低是否应从轻从宽处罚发布时间:2020-10-29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同案人李某(在逃)在国内大量采购废钢,并以其控制的国某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公司)、俊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某公司)等香港公司名义与外商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出售价格约为每吨225-350美元。李某指使其公司员工何某(另案处理),将其在国内采购的废钢铁,以包税价人民币9500元/柜左右的价格,委托上诉人郑某健报关出口至境外。 郑某健在缺乏出口废钢铁真实合同价格的情况下,仍与上诉人程某满、原审被告人曾某华商定,由郑某健指使同案人区某芳、梅某(均另案处理)通过申报价倒扣的方式换算出虚假采

进口清关费用应否计入走私犯罪偷逃税金发布时间:2020-10-28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0年6月至2012年8月间,被告单位首某公司在从国外进口地毯的过程中,作为首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严某某为降低货物进口成本、牟取非法利益,经与作为被告单位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卢某共谋,决定由汇某公司为首某公司代理进口地毯,并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此后,严某某负责向外商订货,在确定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后,要求外商通过电子邮件或快递将相关单证发送给卢某。卢某在明知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指示下属员工制作虚假报关单证,并提供给报关公司用于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报关所对应的货款

商业折扣-赠品是否应纳入偷逃税款计征范围发布时间:2020-10-28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0年6月至2012年8月间,被告单位首某公司在从国外进口地毯的过程中,作为首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严某某为降低货物进口成本、牟取非法利益,经与作为被告单位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卢某共谋,决定由汇某公司为首某公司代理进口地毯,并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此后,严某某负责向外商订货,在确定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后,要求外商通过电子邮件或快递将相关单证发送给卢某。卢某在明知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指示下属员工制作虚假报关单证,并提供给报关公司用于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报关所对应的货款、税额由汇某公司代为支付,

被挂靠企业是否需要承担挂靠人员的刑事责任发布时间:2020-10-27

经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单位汇**佳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主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国际货运代理等。被告人郑某伟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业务。被告人俞某战挂靠在汇**佳公司开展货代业务。被告单位汇**正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主要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等。被告人朱某奇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业务。 1.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郑某官、王某兴为降低出口成本,以每吨490元至510元左右的全包费用委托被告单位汇**公司、汇**正公司及汕头市华**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等代理公司出口废钢。具体操作中,由郑某官、王

概括故意下如何认定行为人走私行为发布时间:2020-10-27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为走私肉类冻品等货物入境,被告人朱某进伙同陈某4(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预谋,指使被告人林某联系被告人陈某宝提供卸货码头,指使被告人卓某明为装运走私货物的船只引航。期间,被告人郑某明受他人指使,招募郑某4、郑某5(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林某庆等人出海从事走私活动,其中郑某4统筹管理船上事务,郑某5、刘某海负责船舶航行相关事宜及管理船上的冷冻集装箱柜,林某庆担任水手,并在船被查获时冒充船长。 同月17日,郑某4、郑某5及被告人刘某海、林某庆等人驾驶“营港209”船从福建省石狮市祥芝渔港出发,于次日

刑事案件中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发布时间:2020-10-27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05年8月到2007年3月期间,上诉人姚某文与同案人苏某1、陈某2、宋老板(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深圳市来料加工企业科研家具厂(简称科研厂)办理的《深圳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手册》《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合同报批手册》,倒卖夹板等保税家具料件。苏某1负责从香港运输保税料件到科研厂,之后在国内销售。为达到海关合同手册核销平衡,一方面陈某2指使他人从国内购买料件,组织工人生产家具成品出口香港;另一方面苏某1将莫某装饰工程公司(简称莫某公司)使用国内料件生产的家具成品用科研厂的合同手册申报出口。姚某文系苏某1女朋友,负责报关事务,聘

走私犯罪中“招募”行为的违法性理解发布时间:2020-10-27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为走私肉类冻品等货物入境,被告人朱某进伙同陈某4(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预谋,指使被告人林某联系被告人陈某宝提供卸货码头,指使被告人卓某明为装运走私货物的船只引航。期间,被告人郑某明受他人指使,招募郑某4、郑某5(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林某庆等人出海从事走私活动,其中郑某4统筹管理船上事务,郑某5、刘某海负责船舶航行相关事宜及管理船上的冷冻集装箱柜,林某庆担任水手,并在船被查获时冒充船长。 同月17日,郑某4、郑某5及被告人刘某海、林某庆等人驾驶“营港209”船从福建省石狮市祥芝渔港出发,于次日

间接帮助犯是否可以免除处罚发布时间:2020-10-27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6月中旬,同案人金某(另案处理)召集和组织上诉人杨某尚和原审被告人陈某波、李某兴驾驶集装箱船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运输冻品,通过绕越设关地的方式将冻品走私入境,金某向杨某尚、陈某波、李某兴许诺走私成功后,给他们每吨200元人民币的总提成。 同年6月23日,杨某尚、陈某波、李某兴按照金某的指示,由上诉人杨某尚任船长、陈某波任轮机员、李某兴任水手,三人驾驶悬挂“168”号牌的集装箱船自东莞市开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次日凌晨到达香港特别行政区油麻地,在一艘趸船上将冻品货柜吊装至“168”船

走私大米、碎米计征偷逃税金应不同发布时间:2020-10-27

经法院审理查明:       1.被告人邓某强在其注册成立的盈江县洪**强精米加工厂经营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从缅甸木姐、洋人街等地购买走私大米,雇佣货车驾驶员采取避关绕卡的方式,将走私的大米运输至其洪强米厂进行加工销售。据查,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邓某强共走私大米10446410千克,偷逃应缴税款共计8450445.68元。 2.被告人鲁某团2017年至2018年间,安排驾驶员及车辆从缅甸木姐等地将走私大米通过边境一线便道走私入境至瑞丽各个驳货点,再由邓某强安排的驾驶员将大米运输至洪强米厂。据查,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鲁某团共走

按照倒扣方法计算成交价格为何构成走私犯罪发布时间:2020-10-27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3年3月至2016年4月,被告单位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缇商贸公司)作为分销商向宝**丽爱尔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丽公司)、菲**慕香水公司(以下简称菲**慕公司)采购宝格丽、菲拉格慕品牌香水等产品,并将货物自意大利共和国运至中国香港。期间,经作为美**商贸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单位北京亚**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实际出资控制人、香港PEAKSTAR公司董事长的被告人张某玫决定,美**缇商贸公司、亚**泰公司以从香港PEAK公司采购宝格丽、菲拉格慕品牌香水的名义,由时任亚**泰公司营运总监

保税进口的货物应否从核税清单中剔除发布时间:2020-10-27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3年3月至2016年4月,被告单位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缇商贸公司)作为分销商向宝**丽爱尔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丽公司)、菲**慕香水公司(以下简称菲**慕公司)采购宝格丽、菲拉格慕品牌香水等产品,并将货物自意大利共和国运至中国香港。期间,经作为美**商贸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单位北京亚**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实际出资控制人、香港PEAKSTAR公司董事长的被告人张某玫决定,美**缇商贸公司、亚**泰公司以从香港PEAK公司采购宝格丽、菲拉格慕品牌香水的名义,由时任亚**泰公司营运总监

销售走私香烟为何被认定为走私行为发布时间:2020-10-27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4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某东利用在“中**安”号中韩轮船航线做带工的便利,先后多次与被告人梁某天、陈某军等人里应外合,并按照梁某天、陈某军的要求,由刘某东在韩国组织采购韩国香烟,并组织38名带工,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将香烟、化妆品、布料等物品带回国内交由梁某天、陈某军等人销售。梁某天通过网络与被告人刘某岩联系将部分香烟销售给刘岩牟利。刘某岩、陈某军等人转手销售牟利。被告人刘某静参与帮助刘某东联系销售。被告人刘某东组织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款共计664949.84元。其中被告人梁某天自刘某东处采购销售的香烟偷

如何认定指使员工带工走私香烟的偷逃税金 发布时间:2020-10-27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4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某东利用在“中**安”号中韩轮船航线做带工的便利,先后多次与被告人梁某天、陈某军等人里应外合,并按照梁某天、陈某军的要求,由刘某东在韩国组织采购韩国香烟,并组织38名带工,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将香烟、化妆品、布料等物品带回国内交由梁某天、陈某军等人销售。梁某天通过网络与被告人刘某岩联系将部分香烟销售给刘岩牟利。刘某岩、陈某军等人转手销售牟利。被告人刘某静参与帮助刘某东联系销售。被告人刘某东组织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款共计664949.84元。其

地下钱庄如何实施走私货款行为 发布时间:2020-10-27

经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郑某财在深圳市福田区福兴坊××栋××房开设“地下钱庄”,帮助赵某强走私团伙(团伙成员均已被判决)将购买走私手机的货款汇往香港,从中赚取相关费用。上述汇兑流程为:郑某财雇请郑某升、姚某彬(均已判决),指使该二人收取走私团伙的走私货款,然后与郑某财核对款项,郑某财再安排香港方面将相应的港币款项汇入走私团伙指定的香港账户,或在深圳直接将走私团伙的人民币兑换成港币。郑某升

偷逃海关税金应认定为逃税罪还是走私罪发布时间:2020-10-27

经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单位绿**昇公司,系主要经营纺织印染助剂的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7月,被告人郑某锋从他人手中买下绿**昇公司,并于同年9月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自己。         2014年初,为降低进口成本,被告人郑某锋决定以低于货物真实成交价的价格进口印花助剂,并安排公司翻译刘某制作虚假发票和合同向海关申报进口。开始时由被告单位绿**昇公司按照报关合同的价格向供应商支付货款,郑某锋再安排朋友向供应商支

海上绕关走私行为中未查获数量认定问题发布时间:2020-10-27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5年8月间,上诉人李某山受走私分子雇请担任“莲8”船长,随后李某山纠合上诉人蔡某巧并通过蔡某巧邀请吴某旺、吴某虎(已判刑)、在劳务市场聘用张某宗、张某遥一起到船上工作。李某山接收走私分子的指令,指挥航向、联系交接货物,蔡某巧技术较好,协助李某山驾驶和安排船员工作,吴某旺为轮机长,负责机器维护检修,张某宗、张某遥为水手。8月14日至9月6日期间,李某山等人先后七次驾驶“莲8”船从珠海市唐家

参与勘验工作的鉴定人员出具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发布时间:2020-10-27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4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广东省恒某工贸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恒某公司)日化部(另案处理)为偷逃进口货物应缴税额,经当时作为合伙人实际负责日化部进口韩国日化产品事务的被告人罗某学批准、授意,时任日化部总经理助理的被告人李某盛提供虚假合同、发票等单证委托广东某鸿报关报检有限公司将韩国2080品牌的牙膏牙刷、韩国爱丝卡尔品牌的洗发水护发素等日化产品通关进口,其中30票报关单已查证属实存在低报货物价格的情况,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涉嫌偷逃应缴税额合计人民币3,705,615.73元。 201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