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区域性集团名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12 点击量:1037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公告〔2017〕11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3-6
【生效日期】2017-4-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区域性集团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1号),现将适用该办法第七条的区域性集团名单公告如下:

  一、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中的柬埔寨王国和缅甸联邦共和国。

  二、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ECWAS)中的贝宁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利比里亚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和马里共和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