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2 点击量:1202

【法规类型】海关规章 
【内容类别】进出境物品监管类 
【文  号】海关总署[84]署行字第54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84-06-25 
【生效日期】1984-06-25 
【效力】失效 
【效力说明】1984年6月25日海关总署[84]署行字第540号文件印发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67号)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

(1984年6月25日海关总署[84]署行字第540号文件印发)

 

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

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的管理问题,原有一些规定,有的已经不适应现在情况。为此,现根据卫生部(83)卫防字第5号通知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重新规定如下:

对进出境的尸体、棺柩,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放行。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骨灰进出口,如无异常情况,可迳予放行。

本通知执行后,原外贸部海关总署(58)关行殷字第986号指示附件(一)关于对灵枢、骨灰管理的规定即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