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12 点击量:964

【法规类型】海关规章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海关总署[86]署货字第824号文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86-09-03 
【生效日期】1986-10-01 
【效力】失效 
【效力说明】1986年9月3日海关总署[86]署货字第824号文发布 自1986年10月1日起实行 2004年8月27日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1号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

(1986年9月3日海关总署[86]署货字第824号文发布 自1986年10月1日起实行
 2004年8月27日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1号修改)

 

一、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 加强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 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群众团体或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我国境内的货物(以下简称“暂时进口货物”)。

适用于本办法的暂时进口货物包括: 来华拍摄或与我国内单位合作拍摄电影片、录像片、图片、幻灯片而运进的摄影器材、胶卷、胶片、录像带、车辆、服装、道具等;来华进行体育竞赛、文艺演出而运进的器材、道具、服装、车辆、动物等;来华进行工程施工、学术技术交流、讲学运进的各种设备、仪器、工具、教学用具、车辆等;

三、暂时进口货物入境时,申报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关签注后交货主留存)。对无线电器材和应施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货物,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的证明。(注)

对于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申报人应向海关交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认可的书面担保后,准予暂时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免纳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和其他由海关代征的税费。

四、对需运至国内其他设关地点办理海关手续的暂时进口货物,申报人应按照海关对转关运输的监管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五、暂时进口货物应于货物进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全部复运出境。期满不复运出境的,应由申报人向海关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和照章纳税。因故需要延长在境内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满后,除经海关总署特准者外,不再予以延长。

六、暂时进口货物复运出境时,申报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同时交验其留存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货物清单向原进境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如变更出境口岸,应持凭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货物清单向出境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出境地海关在上述单据上批注验放情况后,退交申报人凭以向原入境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七、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只能用于特定的目的,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期满后未复运出境,又未办理正式进口手续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注:第三条第一款已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1号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