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来自疫区的冻品和来自非疫区的冻品的几个注意点

发布时间:2020-08-18 点击量:916

走私来自疫区的冻品和来自非疫区的冻品

的几个注意点

        2017年4月,上诉人刘某、黎某纠集原审被告人袁某、林某等人谋划合伙买船从香港走私冻品进境牟利,并找到同案人李某(另案处理)、原审被告人罗某等人入股、上诉人曹某具体办事。同年4月13日,刘某、黎某、罗某、林某共同前往江门新会附近物色购买了无牌货船一艘,然后分工配合开始运作偷运冻品的走私活动。刘某主要负责联系“某昌”、“老蔡”等人揽货,李某负责收取货主支付的运费等相关资金并走账,黎某主要负责团伙内部居中统筹、日常支出、分红;袁某负责联系卸货码头;林某负责联系修船等船务保障;曹某负责联系吊车、拖车将走私货物运到货主指定冻库;罗某负责看水、现场指挥船员。2017年5月份至6月份多次成功走私冻品后,为扩大规模,黎某、袁某、曹某共同于同年6月1日前往顺德勒流附近物色购买了“粤惠州货6693”货船。2017年6月14日,罗某指挥雇请原审被告人邓某、黄某、陈某3作为船员共同驾驶无牌货船前往香港将8个货柜的冻品闯关偷运回境,邓某主要负责驾驶和轮机工作,陈某3主要负责驾驶工作,黄某主要负责水手工作。次日,该船在东莞市望牛墩镇下漕村卸货时,缉私警察在现场抓获林某、罗某、黄某,并查获2个装有走私冻品的货柜。经商检鉴定、价格认定及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2个货柜的冻品中有波兰产冻猪手12.97吨,来自疫区,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产地不详冻凤爪16.8吨,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55225.26元。

        另外追查到已被运走的6个货柜的冻猪脚、冻鸡爪、冻鸡翅共计103.246吨,因实物已灭失无法进行商检鉴定。6月15日案发后,刘某、黎某、袁某、曹某、李某经商议重新分配股份,吸收曹某及同案人吴某球、谢某(均另案处理)新加入股,筹集资金利用“粤惠州货6693”组织偷运冻品的走私活动。2017年7月12日,黎某、曹某、吴某球指挥雇请原审被告人林某、陈某1、陈某2、李某作为船员驾驶“粤惠州货6693”货船前往香港将9个货柜的冻品闯关偷运回境内,并准备运往佛山市三水一带卸货。林某担任船长,陈某1主要负责驾驶、轮机工作,陈某2主要负责轮机、水手工作,李某主要负责水手、杂务工作。次日,该船行驶到东莞市虎门镇某角电厂对开水域时被现场查获。经商检部门鉴定、价格认定及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货柜内的冻品中有波兰产冻鸡爪25.38吨,来自疫区,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美国产冻鸡爪76.9吨,来自疫区,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巴西产冻鸡翅中26.985吨,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03020.49元。

        综上,刘某、黎某、袁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口货物共计115.25吨,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58245.75元;曹某、林某、陈某1、陈某2、李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口货物共计102.28吨,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03020.49元;罗某、林某2、邓某、陈某3、黄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口货物共计12.97吨,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5225.26元。

争议焦点:

        上诉人黎某提出:1.其只是走私冻品入境,不知道冻品来自疫区,也没有故意藏匿来自疫区的冻品,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罪。

        其辩护人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黎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罪依据不足。黎某不知道涉案冻品来自疫区,没有走私来自疫区冻品的故意。本案冻品是整柜运输,没有故意藏匿的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法院认为:

        对于上诉人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1.关于数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黎某等人共谋走私冻品,没有区分来自疫区的冻品和来自非疫区的冻品,两者均没有超出黎某等人的主观故意。因此,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数罪并罚。

        上诉人刘某、黎某、曹某、原审被告人袁某、林某、陈某1、陈某2、李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罪;上述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还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走私来自疫区的冻品和来自非疫区的冻品的几个注意点

1、走私来自疫区的冻品和来自非疫区的冻品的罪名问题

        在《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以前,对于走私来自境外疫区冻品的行为的定性,系依据《走私意见》第8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七)》增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以后,对于走私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来自境外疫区冻品的行为,即按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对于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如果系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按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已无争议;如果国家对于来自境外疫区的某些类别的冻品未明令禁止进出口,那么对于走私上述冻品的行为,是认定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还是认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我们认为,尽管冻品来自境外疫区,但是如果我国并没有明令禁止其出口,那么其就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对于走私该冻品的行为,也就不能按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换言之,不能仅仅因为走私的冻品来自境外疫区,就当然的认为该冻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而认定相关走私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还应当认真分析走私的对象是否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进出口的冻品。

2、走私来自疫区的冻品和来自非疫区的冻品的罪数问题

        在走私冻品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往往不会只走私同一类冻品,往往涉及多个原产地,多种类的冻品。而根据原产地的不同,又可以分出这些冻品是来自疫区或者是来自非疫区。前已述及,不能仅仅因为走私的冻品来自境外疫区,就当然的认为该冻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而认定相关走私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还应当认真分析走私的对象是否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进出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实践当中通常会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冻品夹杂着其他冻品一起走私的情形,犯罪分子也会以不知道该冻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来进行辩解,那么此时罪数该如何认定呢?

        我们认为,根据《走私意见》第六条关于行为人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案件的处理问题中规定,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换言之,走私犯罪分子对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冻品夹和其他冻品具有概括的走私故意。因此,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整理: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乔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