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核涉案野生动物价值时是否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发布时间:2020-09-01 点击量:940

计核涉案野生动物价值时是否适用

从旧兼从轻原则

        被告人朱某伙同叶某在非洲尼日利亚等国收购穿山甲鳞片后贩运至中国等地销售。2016年8月,被告人朱某、叶某将穿山甲鳞片夹藏于装木材的集装箱(箱号为CLHUXXXXXXX)内,以木材的名义从尼日利亚运至中国,并于同年9月21日抵达上海。货物抵港后,被告人朱某经朋友介绍,多次试图委托他人将夹藏有穿山甲鳞片的货柜进口报关,被拒绝未成。后叶某雇佣及安排被告人徐某具体操作该批货物的进口报关事宜,被告人徐某在明知涉案货柜中夹藏有违禁品的情况下,仍冒用“吉尔子发”的名义与晟采公司签订委托进口协议,将该批货物以缅茄木大方的名义向海关申报进口。同年12月9日,被告人朱某将叶某通过他人所汇的11万元取现后交给被告人徐某,用以支付报关费用,被告人徐某将其中10万元通过ATM机存入晟采公司相关负责人的银行账户,剩余款项被其花销完毕。同日,上海海关查验部门在对涉案集装箱进行机器检查时,发现集装箱内有异常情况。次日,经开箱人工查验,海关工作人员从箱号为CLHUXXXXXXX的集装箱尾部查获用编织袋装的动物鳞片101包,共计3,110.05公斤。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鳞片均来源于穿山甲Manis属动物,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共计8,309,920元。上述穿山甲鳞片现均被扣押于上海海关缉私局。

争议焦点:

        朱某的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但提出:1、《物证鉴定书》没有确认涉案穿山甲是野生的还是人工繁育的,也没有区分涉案穿山甲的种类属性,中华穿山甲与非洲穿山甲的药用价值不同,本案进行价值评估时仅从重量上来认定,并未考虑穿山甲个体大小、鳞片大小、形状等因素,对被告人不公平;此外,国家林业局最近公布了新的评估方法,应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法院认为:

  一、关于涉案穿山甲鳞片的价值认定

  经查,依据《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缔约国;穿山甲属的所有动物均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Ⅱ,《CITES公约》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参照与其同属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朱某的辩护人认为应区分穿山甲种类属性的意见,与法律规定相悖。穿山甲作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不允许进行交易,不存在市场交易价格,也不存在个体大小、鳞片大小、形状等影响价格认定的因素,对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应如何确定,相关国家规定已予以明确,应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执行,辩护人提出核定价值时应考虑大小、形状等因素的意见,与现有法律规定相悖。

        另外,关于新旧法律适用的问题,经查明,根据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及《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等规定,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6.7倍执行,穿山甲的资源保护管理费为100元/只。而国家林业局2017年11月公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46号令)规定,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穿山甲科所有种的基准价值为8,000元。两相比较,适用旧的评估标准明显有利于被告人。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正是依据旧的法律法规作出了价格认定。旧的法律规定中未区分野生及人工繁育的价值差别,辩护人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涉案的穿山甲系人工繁育。综上,本院认为,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朱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朱某、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制品,由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将涉案动物制品夹藏于木材中,从国外进口至中国,再由被告人徐某联系货代公司以木材的名义向海关申报进口,涉案动物制品价值共计83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严锋走私案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计核涉案野生动物价值时是否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按照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在《刑法》的适用上,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具体表现为: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其次考虑,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其次,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确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不仅适用于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也适用于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的量刑情节。

        本案中,因走私行为发生在2016年,而新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认定方法则是在2017年颁布,按照前述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当新法在对涉案野生动物的价值认定高于旧法时,应当按照旧法来认定。

整理: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乔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