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过X光机后向海关承认携带违禁品能否认定为自首

发布时间:2020-09-04 点击量:1102

行李过X光机后向海关承认携带违禁品

能否认定为自首

        2016年2月6日,被告人洪某从赤道几内亚马拉博出发经埃塞俄比亚亚的斯亚贝巴转乘ET684次航班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以下简称机场海关)关员在对被告人洪某携带的行李通过X光机进行查验时,从中发现可疑物品,遂进行开箱检查。经查,海关关员在被告人洪某携带的一个黑色行李箱、一个红色行李箱内查获象牙1根、象牙制品26件及大量穿山甲鳞片。随后接警而来的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以下简称机场缉私分局)侦查人员将被告人洪某抓获。

  经上海市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物品为现生象象牙1整根,现生象象牙制品26件(重0.364千克),巨穿山甲鳞片30.98千克。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巨穿山甲鳞片价值人民币69,47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上述物品现均暂扣于侦查机关。

争议焦点:

  被告人洪某的辩护人认为:洪某在过X光机查验前,主动向海关关员交代其所携带的行李箱中藏有珍贵动物制品,且其始终留在案发现场,没有抗拒抓捕,应当认定构成自首。

法院认为:

  关于被告人洪某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经查,海关关员谢某、吴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旅检查验时先让洪某将行李过X光机检查,再询问其行李箱中携带的物品。被告人洪某亦有相关在案供述,其供述内容能够与两名海关关员的证言印证一致。被告人洪某关于其在行李过X光机之前即主动交代行李箱中藏有珍贵动物制品的辩解,无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洪某携带珍贵动物制品入境过关时,海关执法人员使用X光机已经在其携带的行李箱中发现可疑物品,洪随后在海关执法人员询问时如实回答,不符合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的情形,即使此时其不交代,亦无法逃脱执法部门的处理,其已经失去了自动投案所要求的认罪的主动性,不能认定其属自动投案,因而不能认定其构成自首。被告人洪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洪的行为应依法认定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洪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非法携带入境,价值达3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张严锋走私案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行李过X光机后向海关承认携带违禁品能否认定为自首

        海关执法实践中,很多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当事人都是从机场走无申报通道入境的,海关为了严格查验,即使在无申报通道也会设置X光机,避免有犯罪分子浑水摸鱼携带违禁品进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因此,如果走私犯罪分子在将行李通过X光机查验之前,就向海关如实交代携带违禁品的情况,并在现场等候海关处理的,可以认定为自首。但如果该行李已经经过X光机查验,海关已经知道行李中存在违禁品的情况下,走私犯罪分子再向海关工作人员具体坦白自己携带了何种违禁品,根据上述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

整理: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乔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