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海关备案价格范围内的申报是否认定具有走私主观故意

发布时间:2021-02-10 点击量:1202

经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单位天**供应链公司2016年决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在进行前期工作后,2017年1月,被告人綦某东作为天**供应链公司总经理,代表该公司与卓**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卓**公司为其提供跨境电商贸易进口申报、保税仓储、物流等服务。天**供应链公司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购买港版美素佳儿、雅培等品牌的奶粉、营养粉等,由卓**公司代理进口并存放于广州南沙保税仓。同时,綦某东通过天**供应链公司作为股东的天**(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梁某权实际控制的惠**公司签订《乐某购平台跨境电商订单推送服务合同》,委托惠某公司为天**供应链公司推送跨境电商订单及支付单,惠**公司收取相应费用。被告人张某作为天**供应链公司运营部负责人,收集天**供应链公司在京东、淘宝等多个平台产生的跨境电商订单,发送给梁某权指定的邮箱,通过惠某公司的乐某购跨境电商平台将未在该平台产生的订单信息推送给海关。为解决未在乐某购平台实际产生的跨境电商订单的支付问题,梁某权代表惠某公司与能够进行跨境支付和信息报关的公司签订协议,在没有真实支付的情况下,通过循环支付、虚拟支付的方式,在表面满足跨境电商交易订单信息与支付信息一致的要求后,将订单和支付单推送给海关。

卓**公司匹配物流信息后,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并代缴税款。海关系统审核通过后,卓某公司将货物交由圆通速递公司安排送货。在此过程中,綦某东授意张某将线上订单调低销售价格后发送给惠某公司,由惠某公司按上述流程推送订单

同时,綦某东作为天**供应链公司总经理、张某作为部门负责人,联系到纪某2、黄某2等线下母婴店货主,通过搜集不同的身份证信息,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奶粉、营养粉等货物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同样交由惠某公司推单,货物从保税仓出仓并发送给纪某2、黄某2等人。

经统计,2017年1月至9月间,被告单位天**供应链公司、惠**公司采取低报价格手法,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走私进口奶粉共505553罐;采取低报价格手法,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奶粉伪报成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进口,销售给纪某284477罐、销售给黄某240695罐。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三部分偷逃应缴税额共计649.136966万元。

争议焦点:

被告人梁某权提出的自辩意见是:其在涉案业务过程中不知道天**供应链公司是低报价格,直到2017年8月份海关发文件要求其公司自查自纠,才知道天**供应链公司存在伪报贸易方式的进口,不应以天**供应链公司的全部逃税金额认定其犯罪金额,应从其知道天**公司低报价格后开始计算其逃税金额。

法院认为:

在梁某权代表惠**公司与天**(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乐某购平台跨境电商订单推送服务合同》中,双方约定:惠**公司为天**公司提供的订单报关服务中订单商品提报价格基于海关备案价格在海关允许的不超过30%波动范围内提报。该约定体现出双方当时就未准备按照实际销售价格向海关提报,而是基于海关备案价格在某一范围内提报。梁某权应对天章供应链公司的走私行为承担责任。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 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涉嫌走私的货物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代理报关服务规范》GB/T 37518-2019  第六章 审査商品价格
第九条规定 对明显有违常识的进岀口货物价格,应提醒委托方是否存在错报、漏报情况,或要求委托方准备证明货物价格真实性的资料。        

对于国际贸易中某些大宗原材料,进口普遍适用的是公式定价的成交方式,即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来确定货物结算价格,也就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交易价格由一个在一段时间内根据公开市场要素或标准调整商品价格的公式确定。而本案商品不属于该类需要以一段时间调整的价格进行公式确定。

本案中,被告单位惠**公司与天**公司签订的《推送服务合同》中约定由惠**公司向海关推送的价格为海关备案价格基础上不超过30%范围内提报。该约定本身就具有申报不实主观故意,即没有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认定计税价格。惠某公司作为专业的报关公司,利于自有资源与委托人共谋签署申报不实协议,实施走私行为,符合走私主观故意的“明知”。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耿雪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