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行为中收取正当比例的报关费用可否认定为非法利益

发布时间:2021-02-10 点击量:981

经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单位天**供应链公司2016年决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在进行前期工作后,2017年1月,被告人綦某东作为天**供应链公司总经理,代表该公司与卓**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卓**公司为其提供跨境电商贸易进口申报、保税仓储、物流等服务。天**供应链公司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购买港版美素佳儿、雅培等品牌的奶粉、营养粉等,由卓**公司代理进口并存放于广州南沙保税仓。同时,綦某东通过天**供应链公司作为股东的天**(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梁某权实际控制的惠**公司签订《乐某购平台跨境电商订单推送服务合同》,委托惠某公司为天**供应链公司推送跨境电商订单及支付单,惠**公司收取相应费用。被告人张某作为天**供应链公司运营部负责人,收集天**供应链公司在京东、淘宝等多个平台产生的跨境电商订单,发送给梁某权指定的邮箱,通过惠某公司的乐某购跨境电商平台将未在该平台产生的订单信息推送给海关。为解决未在乐某购平台实际产生的跨境电商订单的支付问题,梁某权代表惠某公司与能够进行跨境支付和信息报关的公司签订协议,在没有真实支付的情况下,通过循环支付、虚拟支付的方式,在表面满足跨境电商交易订单信息与支付信息一致的要求后,将订单和支付单推送给海关。

卓**公司匹配物流信息后,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并代缴税款。海关系统审核通过后,卓某公司将货物交由圆通速递公司安排送货。在此过程中,綦某东授意张某将线上订单调低销售价格后发送给惠某公司,由惠某公司按上述流程推送订单

同时,綦某东作为天**供应链公司总经理、张某作为部门负责人,联系到纪某2、黄某2等线下母婴店货主,通过搜集不同的身份证信息,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奶粉、营养粉等货物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同样交由惠某公司推单,货物从保税仓出仓并发送给纪某2、黄某2等人。

经统计,2017年1月至9月间,被告单位天**供应链公司、惠**公司采取低报价格手法,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走私进口奶粉共505553罐;采取低报价格手法,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奶粉伪报成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进口,销售给纪某284477罐、销售给黄某240695罐。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三部分偷逃应缴税额共计649.136966万元。

争议焦点:

惠**公司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仅根据提供的服务收取相应的合理费用,未从走私行为中获取非法利益,没有参与走私非法利益的分配;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是初犯、偶犯。

法院认为:

对于惠**公司的辩护人提出的惠某公司仅收取合理费用、未从走私中获取非法利益的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惠**公司在天章供应链公司走私过程中提供帮助,所获手续费即为非法利益,不能因为该手续费金额与合法行为中比例一样,就认为该手续费是合法所得。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非法利益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所取得的利益,是法律、法规、政策禁止取得,而用非法手段取得的利益。非法利益不仅表现为获取手段的非法性或者说不正当性,更突出地表现为利益本身的违法性,非法利益的取得侵害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即国家的利益;

刑法中的违法所得,一般学理上的定义是指行为人因刑事违法行为而直接获得的、根据刑
法规定应予追缴或责令退赔的经济性利益及其所生孳息。违法所得在我国刑法分则中主要以“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数额”的表述出现,从违法所得在刑法中所具备的功能来看,其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一为定罪功能,即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
二为量刑功能,即作为选择法定刑的依据;
三为确定罚金的标准。

本案中,被告单位惠**公司声称其仅收取正常比例的服务费用,进而提出未获得非法利益,而根据上述解释可以看出非法利益除了指手段的非法性,还表现为该利益本身的违法性,所以惠**公司与天**公司共谋低报价格向海关申报的走私行为所获取的任何收益,都应认定为非法利益作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退还。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耿雪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