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走私行为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0-08-25 点击量:928

间接走私行为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1、2015年4月至2015年11月,冯某2(另案处理)与越南供货方商定走私大米品种、数量等事宜后,通过他人采用绕关偷运的方式将大米从越南走私到中国境内,再运输至云南省河口县或周边县市的火车站装车发运,销售给被告人祖某1,从中牟利。祖某1明知冯某2走私大米而直接向其收购。

        2、2015年5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赵某与缅甸供货方联系商定走私大米品种、数量等事宜后,通过他人采用绕关偷运的方式将大米从缅甸走私到中国境内,从中牟利。

        3、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王某与缅甸供货方联系商定走私大米品种、数量等事宜后,通过他人采用绕关偷运的方式将大米从缅甸走私到中国境内,再运输到云南省瑞丽市或云南省大理火车站装车发运,销售给被告人祖某1、祖某2,从中牟利。祖某1、祖某2明知王某走私大米而直接向其收购。        

        4、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吴某与缅甸供货方联系商定走私大米品种、数量等事宜后,通过他人采用绕关偷运的方式将大米从缅甸走私到中国境内,再运输到云南省瑞丽市或云南省大理火车站装车发运,销售给被告人祖某1。祖某1明知吴某走私大米而向其收购。

争议焦点:

         被告人祖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祖某1明知所购大米是走私的货物;祖某1并非是直接向走私人购买货物的第一手买家,不构成间接走私 。

法院认为:

         经查,祖某1和多名走私人的微信、短信记录包含大量米从境外来、海关在查等信息,祖某1长期从事大米经销,明知进口大米需要配额,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任何海关手续的情况下在边境地区收购低价大米,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王某、吴某、冯某2等人在境外购买大米,通过保货人绕关走私入境,与保货人构成共同犯罪,均系直接走私人。祖某1明知系走私大米而直接向王某等人收购,构成间接走私,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祖某1、祖某2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进口的货物,其中祖某1偷逃应缴税额296万余元,税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祖某2偷逃应缴税额82万余元,税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均应予处罚。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间接走私行为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间接走私,是指《刑法》第155条第1项规定的走私行为,即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

        我们知道,“走私罪”是个类罪名,刑法规定“以走私罪论处”只是笼统抽象地指明了某种间接走私行为的犯罪性质,但未确定具体罪名。鉴于此,《解释》第20条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种类,分别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153条、第347条、第35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规定,间接走私可能触犯的罪名包括:(1)《刑法》第151条规定的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客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2)《刑法》第152条规定的走私淫秽物品罪和走私废物罪;(3)《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4)《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毒品罪;(5)《刑法》第350条规定的走私制毒物品罪。

整理: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乔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