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黄金定罪量刑的参照依据

发布时间:2020-10-22 点击量:1185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8月31日,经预谋,被告人林某付、江某明、刘某济决定将从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货站处收取的他人寄送的黄金通过联航班机走私至尼泊尔。三人从成都双流国际机场乘坐3U8719次联程航班,乘国内航班的林新付将黄金包装后经国内通道带上飞机,后交由乘国际航班的江文明、刘振济运输出境。因尼泊尔加德满都机场临时封闭,当日飞机返回国内拉萨贡嘎机场。江文明征求林新付意见后将黄金留在座位下,欲等候机场临时封闭解除后再次上机将黄金运输出境。当晚飞机返回成都,江文明、刘振济留在飞机12A、12B座位下的12块黄金被查获。经称量、鉴定,每块黄金重1千克,共计12千克,金含量均大于999‰。9月2日,被告人江文明、刘振济在拉萨贡嘎机场再次登机时被抓获。同月15日,林新付在四川省大邑县被抓获。

 

争议焦点:

被告人江某明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江文明属从犯;2. 原关于走私黄金数额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已经失效,目前我国对黄金流通管控正逐步放松,对此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

 

法院认为:

被告人逃避海关监管经国内国际联程航班将12千克黄金走私出境的事实清楚,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本案系犯罪未遂、三被告人应属从犯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理由与出庭公诉人当庭发表的意见一致,在此不再赘述。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三人均从轻处罚。本案走私黄金数量大,除刘某济系初犯外,林某付、江某明均有数十次出境记录,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决定不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三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前述理由为据提出的对各自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所提的缓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7年6月28日《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曾经规定,凡以各种手段和方式把黄金偷运出境或企图偷运出境的,以及以走私为目的,用各种手段和方式非法收购、倒卖黄金的,均以走私罪论处。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50克以上,500克以下可视为数额较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5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20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该《通知》虽然后被《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联合会签文件的通知》废止,但这一条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解释前仍参照适用。

国务院2014年10月出台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与事项的决定》,取消黄金等贵金属的出境许可,但《刑法》151条第二款走私贵重金属罪,并未因此修改。同时,如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不仅于法无据,且客观上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不利于被告人。

因此,本案中侦查人员在飞机座位下被查获的12千克黄金,认定走私贵重金属一罪,处2年以下刑期,我们认为是合理的,法院量刑时已做充分考虑 。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耿雪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