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是否符合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

发布时间:2021-01-05 点击量:803

经法院审理查明:     

自2016年8月至案发,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单位深圳市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张某与深圳市前海某某云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云公司)总经理李某1(另案处理)合谋,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红酒由某某云公司伪报成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走私入境,并在境内销售。被告人黄某琼参与走私决策并向某某云公司支付税费、操作费、货款等走私费用。被告人孙某城参与走私决策并根据仓储、销售情况向张某提出进货需求,对接某某云公司总经理助理程某1(另案处理),沟通货物入区、出区、物流等事宜,并负责销售所走私红酒。被告人邹某管理葡萄酒采购工作,按张某指示向国外供应商订货,并联系境外供货商调低奔富、洛神等澳洲品牌葡萄酒价格,另外与程某1沟通报关价格、提供报关资料等事宜。经查,白2016年8月8日至案发,南宇公司以上述方式走私进口法国卡思黛乐、澳洲誉嘉、奔富等24个品牌葡萄酒,共计306751支。经计核,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822910.84元。被告人张某、黄某琼、孙某城、邹某需对以上走私行为及所涉偷逃税款承担责任。

自2017年年初至案发,为谋取更大利益,被告人张某、李某1合谋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走私进口葡萄酒,被告人孙某城在该部分葡萄酒走私业务中占有股份并与程某1对接物流、走私费用核算等事宜,以南宇公司控制账户支付税费、操作费、货款等走私费用。经查,该批走私入境的葡萄酒共l97029支。经计核,偷逃税款人民币685482.92元。被告人张某、孙某城需对以上走私行为及所涉偷逃税款承担责任。

2017年4月26日,宇**公司持报关单N0:202105264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文锦渡海关申报进口奔富品牌葡萄酒一批。被告人邹某根据被告人张某、黄某琼的指示,负责联系供货商按葡萄酒实际成交价下调12%的价格提供虚假合同发票以供报关。经查,该批走私入境的葡萄酒共18000支。经计核,偷逃税款人民币103756.91元。被告人张某、黄某琼、孙某城、邹某需对以上走私行为及所涉偷逃税款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起诉书指控宇**公司及张某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2732744.82元证据不足:①部分货物重复计核税款。②本案原产于澳大利亚、智利的货物应当适用中澳、中智的协定税率。

法院认为:

以跨境电商通过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走私入境的红酒,因不属合原产地规则及进口货物收货人未按规定申明适用协定税率,同时也未提交协定成员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正本,也不符合“直接运输”原则,所以不应适用协定税率重新计核偷逃税款。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中澳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澳大利亚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澳大利亚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不论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进行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物流拆分或者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二)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临时储存的,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三)处于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跨境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是企业对个人消费者(境内居民),即B2C  business to customer, 本案以跨境电商方式申报进口葡萄酒后,并未销售至实际消费者,而是送至宇**公司仓库另行安排销售,故法院认为不符合该种贸易行为的直接运输。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耿雪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