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走私废物行为中已入境未申报部分是否认定未遂

发布时间:2021-01-08 点击量:868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初,经被告人俞某决定,被告单位毅**公司在事先知悉其司向意大利NATUZZI公司协议购买的牛皮革边角料的规格等物理状况,应当知道我国海关对前述货物存在进口限制的情况下,仍于3月7日委托厦门华运报关行,以“粒面剖层非整张牛皮革”为品名、“4107920090”为商编,选择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3柜。其中2柜共计37.96吨被海关放行,由俞某委托运送至毅**公司位于广东佛山的档铺内销售,案发后尚余18.26吨被厦门海关缉私局查扣。另1柜(报关单号为370820171088007556)净重20.84吨在厦门海关现场查验时,被发现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而当场查获。

2017年4月14日,厦门海关将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对报关单号370820171088007556项下货物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的鉴定意见告知毅**公司负责人俞某。同年4月21日,毅**公司负责人俞某决定将委托的代理报关单位更换为厦门启程报关有限公司,再次以相同方式向厦门海关申报进口2柜(报关单号为370820171088013222)其司向向意大利NATUZZI公司购买的同批次牛皮革边角料。前述2柜货物在通关过程中被厦门海关当场查获。经称重,该2柜货物净重共计41.98吨。此外,毅**公司向意大利NATUZZI公司购买的另14柜同批次牛皮革边角料,净重共计296.565吨,已运抵厦门口岸,因本案案发而尚未申报。

争议焦点:

俞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涉案大部分固体废物系犯罪未遂

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毅**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伪报商编、品名的方式进口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牛皮革边角料397.345吨,被告人俞某系对毅禧公司实施本案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废物罪,且系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其中296.565吨,因案发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一) 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二) 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三) 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本案中俞某将“牛皮革边角料”伪报为“粒面剖层非整张牛皮革”,且在海关现场查验发现。符合上述《走私解释》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认定为犯罪既遂,这一点没有争议,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向海关进行虚假申报或者瞒报时,已经对海关监管秩序造成侵害。但,第四次进境未申报的296.565吨废物货物,因其前三次案发被查获,而未予申报入境,符合刑法第二十三条 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耿雪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