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成品油,涉案运输工具如何处理(1)

发布时间:2021-01-11 点击量:957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6月初,被告人王某顺受他人雇佣出海驳运燃料油,为此从他人处租赁“粤江城渔运89948”号船并担任船长,陆续招募船员后,于同月10日凌晨驾驶该船从福建省福安港口起航,前往我国领海外水域(E124°15′,N30°54′),从一艘不明国籍的船只上接驳燃料油。被告人胡某满、吴某庆则受他人指使,上该船押货,并负责向老板汇报、确定接油和卸油地点坐标、与对方船只联系接头、检测油品等事项。同月12日晚,被告人王某顺等人驾驶装载燃料油的“粤江城渔运89948”号船返航,由胡某满联系其事先约好的被告人柳某驾驶“瑞蚨油015”号船至上海海域(E121°32.708′,N31°23.232′)过驳涉案燃料油。驳油过程中,上述两艘船只均被上海市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当场查获,被告人吴某庆、王某顺、柳某均被抓获,被告人胡某满则趁乱乘坐另一艘前来驳油的小船逃逸。

        上海海关缉私局接上海海警支队移送线索后对本案立案侦查。经上网追逃,被告人胡某满于2018年9月11日在江苏省靖江市被抓获。被告人吴某庆、王某顺、柳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满只供述部分犯罪事实。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品质检测、计量,上述被查获的燃料油系船用馏分燃料油,共计553.451吨,其中“瑞蚨油015”号船接驳重量为46.382吨;经上海松江海关计核,上述553.451吨涉案燃料油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582,343.86元,其中“瑞蚨油015”号船上涉案燃料油偷逃应缴税额为132,602.74元。“粤江城渔运89948”号船及“瑞蚨油015”号船现均暂扣于上海海关缉私局,涉案燃料油已由上海海关缉私局依法先行变卖。

争议焦点:

        王某顺的辩护人提出涉案“粤江城渔运89948”号船系王某顺从他人处租赁,不是其个人财物,依法不应判决没收。

法院认为:

        涉案“粤江城渔运89948”号船系被告人王某顺从黄某处租赁,出租人黄某对王某顺的走私行为不知情。本院认为,涉案“粤江城渔运89948”号船并非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物,如判决予以没收无法律依据。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6)》第一百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第八十二条 第二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三规定,“关于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违法所得以及走私犯罪工具的处理问题: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对发现的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违法所得以及属于走私犯罪分子所有的犯罪工具,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追缴,依法予以查扣、冻结。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冻结存款证明文件等材料随案移送。”

         本案中,粤江城渔运89948号船舶,为犯罪分子向船舶所有人承租的船舶,被用于走私燃料油行为。但现有证据证明船舶出租人并不知晓犯罪嫌疑人将此船舶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故不能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且根据上述《意见》二十三条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查扣的应为属于走私犯罪分子所有的犯罪工具。所以,对于粤江城渔运89948号船舶,法院未作出予以没收判决。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耿雪原